关于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康山金矿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康山金矿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请示》(金兴〔2013〕05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为洛阳市非煤重点矿种资源整合工程,由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公司、栾川县金灵矿业有限公司前后地上洼金矿和栾川县康山外围详查区整合而成。矿区面积22.16平方公里,采用地下开采,采矿工艺为浅孔留矿采矿法,采选矿规模由7.5万吨/年增至27万吨/年,服务年限4年。在现有星星印开拓系统、后木寺开拓系统基础上,扩建竖井开拓系统和盲斜井开拓系统,完善通风、供排水及开拓运输系统,扩建桥沟废石场。其他公辅工程全部依托现有工程。
该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满足清洁生产要求。栾川县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为6年,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明确同意该工程服务年限为4年。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抓紧对原有矿区遗留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对星星印坑口场地空压机房进行封闭处理,对星星印坑口废石场及后木寺坑口废石场进行封场,并覆土绿化。各开拓系统完善井下排水系统、地表高位水池及回用管路,矿井涌水收集后回用于井下生产及选矿厂。桥沟废石场上游及两侧修建截洪沟,坝下设置100立方米淋溶水收集池。
(二)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区域,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临时表土堆场应进行防护,临时占地结束后进行植被复垦。加强对工业场地、桥沟废石场外围种区域的绿化,废石场形成稳定边坡和平台后,及时覆土恢复植被。矿山服务期满后,对尾矿库、废石场、道路管线等进行土地整理,恢复原有主要生态功能,减缓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做好废水处理和利用工作,进一步提高废水利用率。选矿及尾矿库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矿井涌水自井下提升抽送至井上高位水池,处理水质后主要回用至采矿及选矿,其外排康山河矿井涌水重金属含量应低于检出限。生活污水经现有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夏季用于矿区洒水降尘、绿化不外排,雨季及冬季外排康山河。废石场淋溶水收集后回用于选矿厂,不外排。
(四)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采取分区控制措施,做好采矿场、排土场、选矿厂、尾矿库等生产单元的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地下开采时,遇突水点或断裂构造带时采取注浆等止堵水措施,减少地下水渗入井巷。在星星印竖井工业场地将矿井涌水沉淀消毒满足《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后通过供水管线送至康山村。建立长期地下水监控系统,对居民供水井的水量和水质进行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受到影响,立即启动供水预案。
(五)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理处置。工程废石属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32万吨/年不出井直接回填采空区,4.13万吨/年堆存于桥沟废石场。桥沟废石场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由栾川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对尾矿库进行设计和管理,并进一步细化监控管理要求,有效控制尾矿库风险事故。废石场采用分台阶排弃,平台设反向坡和高安全护堤。按照《关于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康选厂金矿选矿及配套尾矿库项目居民搬迁工作的安置意见》(白政〔2013〕32号)要求,在尾矿库扩建前,完成韭菜沟下游1千米范围内康山7组3户居民搬迁工作。设置环境应急专业机构,制定事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并与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废石场在废石排弃后压实,稳定边坡和平台及时覆土绿化;运输车辆进行加盖;工业场地、运输道路和废石场采取洒水抑尘措施。主要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八)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试生产前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和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21日
抄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