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枣庄八一热电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热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请审批枣庄八一热电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热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八一热电字〔2013〕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山东省枣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在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建设1台300兆瓦亚临界双抽凝汽式供热发电机组,配置1台1025吨/小时亚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污水处理和二次循环冷却系统,配套建设条形封闭煤场、供水系统以及灰库等工程,以甘霖煤矿疏干水和薛城区污水处理厂中水为生产水源,生活、办公、排水等依托现有设施。项目建成后,将为枣庄市西部城区供暖,替代供热范围内30台分散小锅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枣庄市中心城区热电联产规划(2011-2020 年)》及《枣庄市中心城城市集中供热专项基础设施规划(2009-2020 年)》,国家能源局以《关于山东省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八一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和《关于山东省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八一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规模的函》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该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如期完成现有机组除尘系统、脱硫系统改造和增设脱硝措施等工作,确保现有工程烟气排放满足《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的相关要求。配合相关单位加快供热管网、给水管线建设,与本工程同步配套实施。上述工作完成前,本工程不得投入试运行。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供热范围内燃煤小锅炉淘汰等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煤炭平衡替代工作,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以上要求纳入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接受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采用炉内添加石灰石粉脱硫工艺,炉外烟气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8%。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烟气脱硝工艺,预留建设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系统的空间,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得低于55%。采用电袋复合式除尘器除尘,综合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97%。烟气经过1座210米高烟囱排放。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灰场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的相关要求;厂界大气污染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的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根据不同水质进行分类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排入薛城区污水处理厂,其他各类工业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等污(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或者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在冷却塔周边安装隔声屏障。同时,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粗、细分储方式,不得湿排。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厂内封闭事故备用灰库、渣场或租用封闭备用灰库,灰渣存放场所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部门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及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16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枣庄市人民政府,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