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冕宁县牦牛坪稀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项目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冕宁县牦牛坪稀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项目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辐射环境影响专篇〉申请审查的请示》(江铜稀土办字〔2013〕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工程属整合扩建工程,开采范围不变,设计采选规模由75万吨/年增加至135万吨/年稀土原矿,服务年限58年。采用露天开采,选矿采用浮选工艺。最终产品为稀土精矿46257吨/年、重晶石精矿142720吨/年、萤石精矿110750吨/年。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建设一座大型露天采场覆盖现有各小露天矿坑,新建选矿工业场地、排土场、尾矿库和公用辅助设施以及环保工程。尾矿库位于选矿厂东侧3公里瓦都沟内,总坝高136米,有效库容1823万立方米,服务年限24.3年。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水利部出具了《关于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冕宁县牦牛坪稀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项目采选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146号)。本工程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违法开工建设行为已得到查处。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在落实我部批复要求下,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按照“以新带老”要求,解决矿区现有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加强“以新带老”生态恢复工程的进度、资金、质量管理。
(二)做好建设期、生产期和闭矿后的生态保护工作。建设期做好表土剥离后的收集和保护工作,施工结束后,落实植被恢复措施。生产期剥离的岩土严格堆放于排土场内,增加内排土场排土,减少外排土场排土(渣),内排土场废石排放量不得低于全服务期内总废石量的23%,排土场按计划边排土边复垦。
(三)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环保验收前,建成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选矿废水全部进入尾矿库,经尾矿库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排土场四周设截洪沟和淋溶水集排设施,露采废水和排土场淋溶水经收集处理后尽可能回用,剩余废水达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限值后排入下游河道。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尾矿库库底、边坡和坝基采取人工防渗,初期坝下游设截渗坝,截渗坝以内采取防渗。截渗坝下游设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提前做好尾矿库服务期满前的尾矿堆存接续工作。
同时,应加强稀土矿山放射性监测,做好废水、固体废物等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四)项目建设期和生产期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选矿药剂等物料运输、贮存和使用的管理,建立车间、厂区和流域的三级风险事故防控系统。尾矿库设位移观测点和浸润线观测点并定期巡检,坝下设截渗坝,防控下游地表水污染。落实尾矿库下游曹家村受尾矿库溃坝影响严重的居民搬迁,确保项目投产前搬迁到位。落实尾矿输送管线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监测系统,将管道泄露的风险降至最低。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等措施降噪。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尾矿库、排土场选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要求。若露采和排土场水处理站泥饼属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定期运至当地环卫部门制定的场所统一处理。
(七)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应在项目运行3至5年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
四、如工程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及凉山彝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16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凉山彝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