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昌江石碌铁矿资源深部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昌江石碌铁矿资源深部开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海矿安字〔2014〕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项目由北一采区(分为东区、西区)和保秀采区组成,地下开采总规模480万吨/年,其中北一西区 260万吨/年、北一东区 170万吨/年、保秀采区 50万吨/年。采矿方法为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和分段空场法,其中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开采矿量占85%,分段空场法开采矿量占15%。矿山服务年限42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井、副井、进风井、回风井及工业场地,主斜坡道、粉矿清理电梯井、地下破碎系统、井下排水、矿石运输、废石运输以及辅助工程等。选矿依托现有富矿和在建的贫矿选矿厂;施工期废石依托172排土场,运营期废石依托闭坑后北一露天采坑;尾矿库依托红旗尾矿库。
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按计划完成办公区生活污水整改、选矿厂除尘系统改造、尾矿库废水回用以及矿区生态恢复工作。
(二)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做好施工期、运营期及服务期满后全过程生态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理,减轻对区内动植物干扰及破坏。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对各施工现场封闭围挡;将表土剥离集中堆放,用做现有排土场复垦土源;施工期废石利用现有排土场堆存;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并及时对临时占地复垦恢复植被。运营期加强对地表沉降的监测、定期巡视和记录。服务期满闭矿后矿山土地全部进行复垦。
(三)做好废水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加强废水处理系统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确保废水不外排。矿区地下涌水用于井下生产用水和送选矿厂利用,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作为矿区道路洒水和绿化等用水。尾矿库废水经尾矿库水回用工程处理后回用。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在红旗尾矿库北、东、西周边设置导流渠,减少渗滤液产生量并避免滑坡。在沿线居民点附近设置动态监测点,跟踪监测管线附近的地下水水质,一旦发现地下水污染或水位下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井下工作面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强制通风和对破碎系统、筛分机等排尘点实施密封和安装袋式除尘装置等,确保矿井排风粉尘浓度达标。配备洒水车,对采矿区、装卸场、运输道路等定期进行洒水,减少无组织排放粉尘污染。
(六)控制噪声污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施工期废石送现有172排土场进一步综合利用。运营期废石送北一露天采坑,尾矿排入红旗尾矿库堆存。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因爆破、地表沉陷等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事故的防范措施,炸药和起爆材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储存、运输和作业;设置应急专业机构,配备应急专业装备,加强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依托的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应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做好尾矿库环境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尾矿库发生溃坝等风险事故。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每月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鉴于项目开采周期长、规模大,项目投产后应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四、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之前重新报批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以及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16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