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西矿铜业有限公司20万吨/年铜冶炼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西省西矿铜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请审查〈江西省西矿铜业有限公司20万吨铜冶炼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西矿铜业〔2013〕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选址位于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码头镇码头工业城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熔炼系统、吹炼系统、阳极炉精炼系统、电解精炼系统、电解液净化系统,配套建设制酸系统、精矿干燥系统、渣选矿系统、余热发电,以及辅助和贮运工程等。项目采用“仓式配料-蒸汽干燥-闪速熔炼-转炉吹炼-回转式阳极炉精炼-永久不锈钢阴极电解精炼”工艺生产阴极铜,熔炼炉渣选矿回收渣精矿,熔炼、吹炼烟气采用“动力波净化-两转两吸”工艺制酸。年产阴极铜20万吨、硫酸81.89万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能等量置换政策,以及《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要求。鉴于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应采取最为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按计划实施居民搬迁安置并严格控制周边村庄向工业城内发展,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与联动机制,防范污染事故发生。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以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配料、气流输送、原矿干燥烟气、渣选矿粉尘分别采用布袋除尘。闪速炉、转炉环境集烟烟气与布袋收尘后的阳极炉烟气进入环境集烟脱硫系统,采用活性焦干法脱硫,由120米高烟囱排放。闪速熔炼、转炉吹炼烟气经余热锅炉、电收尘器收尘后送制酸工段,经动力波洗涤后采用两转两吸工艺制酸,制酸尾气采用活性焦干法脱硫,由100米高烟囱排放。电解净液工段硫酸雾经吸气罩收集后送玻璃钢酸雾净化塔处理,由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外排废气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限值要求。污酸处理含硫化氢废气经除害塔处理后排放,外排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原料输送尽量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降低落料高度和配置高效集气罩;熔炼车间加大环境集烟集气量;电解净液车间电解槽表面覆盖玻璃球和棕毡;渣选矿尾矿不得露天堆放,尽快外运减少厂内堆存,运输时尾矿保持一定含水率并对运输车辆加盖或帆布遮挡。
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该项目1公里范围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完成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和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排入外环境。含重金属废水送酸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部分回用于渣选矿、制酸烟气净化、酸雾净化补水和地面冲洗等,剩余部分采用反渗透工艺进行深度处理,浓盐水送蒸发结晶;初期雨水经收集后送应急水处理站,采用重金属捕集剂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码头工业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对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切实落实各类管网的防腐、防漏和防渗措施,所有污水管线尽量可视化。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立覆盖拟建厂区的检漏、报警和应急抽水系统。建设完善的长期监测和风险应急监测制度,重点对重金属污染物进行监测,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对地下水可能受影响的村庄实施供水水源改造,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厂内设立的渣选尾矿仓和石膏渣暂存库应采取防渗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场全封闭设计,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建造。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妥善综合处置,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对高噪音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消防水和污染雨水不排入外环境。硫酸储罐区设置足够容积的围堰。危险废物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储存和运输,进一步优化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定期检修和检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在项目投入试生产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要求,将企业应急预案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落实应急监测计划。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信息系统,并与周边企业、工业区以及当地政府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有效防范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每月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鉴于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敏感,从总体和长远考虑,应设立专项资金,对建设、运营期的生态与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等,跟踪监测主要污染物变化和影响,重点监测重金属污染物及其他特征污染物的影响,跟踪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进度、资金、点位、因子、频率及实施方式等内容,监测结果分别报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同时,应在建设项目投运后即开展重金属环境累积影响专项研究,并在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之前重新报批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和九江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12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九江市环境保护局,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