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大堡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辽宁徐大堡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函》(辽核办发〔2012〕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徐大堡核电厂1、2号机组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辖兴城市滨海乡,拟建两台AP1000型压水堆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
《辽宁徐大堡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符合《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的要求,编制依据充分,适用的评价标准恰当,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报告书对厂址环境及电厂描述清楚,采用的评价模式成熟,选取的参数能够反映厂址的实际情况,对施工及运行期间的环境影响分析合理,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的方案考虑适当,公众参与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环境影响分析评价结果表明,徐大堡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设计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二)加强施工期间管理,落实施工期间环境监测方案。
(三)落实徐大堡核电厂的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建设事宜。
(四)持续关注和跟踪规划限制区的发展变化,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核电厂周围规划限制区的管理。
三、我部委托辽宁省环境保护厅配合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保护部
2014年4月8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