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验收申请的函》(计量院办发〔2012〕61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我部于2012年7月5日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专家组认为你单位还需完善有关工作。
根据你单位《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备忘落实情况的函》(计量院办函〔2013〕153号)及《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函》(计量院办函〔2013〕159号),我部按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组织专家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内容包括γ射线基准实验室、γ射线参考辐射场、高剂量标准辐射场、中子计量学实验室、活度实验室、标准氡室实验室和密封源暂存库,我部于2008年9月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环审〔2008〕352号)。
二、该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满足“三同时”要求,试运行期间工况正常。
三、北京市辐射技术中心出具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环保验收检测报告》((京辐监)环检字R第20120010号)的结果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项目对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和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四、该项目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已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建成和落实,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五、我部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协同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4月1日
抄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