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核通辽铀业有限责任公司钱家店铀矿床钱IV块地浸采铀工程试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核通辽铀业有限责任公司钱家店铀矿床钱Ⅳ块地浸采铀工程试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核安发〔2013〕3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拟开展CO2+O2碱法地浸试验,设置抽液井6眼和注液井16眼,确定铀矿床的地浸工艺和浸出液处理工艺,为工业生产提供必需的技术经济指标和设计参数。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切实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抽注液的区域平衡,抽大于注的比例不小于0.3%;工艺废水尽量循环使用;蒸发池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做好防渗漏处理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
(二)加强对各种池、管道、阀门的运行管理,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减少事故工况下对环境的污染。
(三)严格落实职工的辐射防护措施,保证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所有涉及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配备个人剂量计,并做好剂量监测和记录保存。
(四)试验过程中应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提交环境监测报告。
三、若试验成功,在转入工业生产前,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部审批。
四、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协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本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
2014年4月1日
抄送:国防科工局,中核通辽铀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