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江港高资港区华电句容煤炭储运码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镇江港高资港区华电句容煤炭储运码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国华电科〔2013〕4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辖句容市镇江港高资港区。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建设2个5万吨级卸船泊位(水工结构按7万吨级散货船设计)和1个1万吨级煤炭出口泊位(兼顾3000吨级运煤驳船设计),码头长682米,码头平台宽分别为23米(装船泊位)和28米(卸装船泊位),设计吞吐量1580万吨,其中进港880万吨,出港700万吨。港区陆域纵深288米,陆域占地328.5亩,建设3座封闭煤炭储运设施,采用斗轮堆取料机作业。新建码头平台和1座长164.7米、宽22米引桥,配套建设变电所、综合楼、污水处理站和空压站等其他辅助生产设施。
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镇江港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缓解。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有效控制施工期扬尘。采取设置封闭煤场、湿式降尘系统、布袋除尘器、密闭运输、降低落料高差等措施控制煤炭装卸、转运及储存环节的扬尘污染,在工程周边区域设置防护林带,减轻不利环境影响。加强船舶卸煤作业管理,做好不利气象条件下扬尘控制工作。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涉水施工的环境管理,采取科学施工工艺,减轻对水体的不利影响。施工产生的泥浆等应进行综合利用,生产、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者综合利用,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施工废物和排放污水。运营期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经处理后排入下蜀镇污水处理厂,含煤污水经处理后回用。船舶污水、垃圾按照船舶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在码头所在水域直接排放。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严格控制水域施工作业范围,水下施工应避开鱼类产卵繁殖期。加强施工船舶和渔政管理,减轻对周边水域生态系统的扰动影响。开展水生生物监测和珍稀水生生物的巡视、救护工作。对施工期临时占用和破坏的岸边湿地进行修复,对底栖生物进行移植和恢复。落实生态补偿措施,选择合适物种和时间实施增殖放流,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和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防止噪声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等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船舶垃圾和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镇江港和征润州饮用水水源地管理部门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组建应急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落实防范船舶溢油泄漏等措施,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轻对长江水质、生态系统和下游水源地造成的影响。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船舶调度和管理,防止船舶碰撞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
(六)强化公众环境权益保障。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和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及镇江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25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镇江市、句容市环境保护局,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