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阳顺锋钢铁有限公司棉花堡铁矿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阳顺锋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辽阳顺锋钢铁有限公司棉花堡铁矿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函》(辽顺锋发(2014)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辽宁省辽阳市辖灯塔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扩建采矿工程,新建废石场、选矿厂、尾矿库等,生产规模由年产原矿50万吨提高到200万吨,年产铁精矿粉75万吨。矿区面积0.6884平方公里,采用露天和地下联合开采,总服务年限为40年。露天采矿采用纵采横扩方式,地下开采采用大直径深孔空场嗣后充填法;选矿厂采用粗碎、半自磨、筛上干选及筛下预选、阶段磨矿、阶段选别、产品脱水工艺;新建二道沟废石场和樟木沟尾矿库,并以闭坑露天采场作为备用废石场。
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辽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工程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现有工程于2013年12月通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竣工环保验收,各项环保整改措施必须严格落实。潜孔钻机应当增加除尘设施,拆除现有工程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热源改为电能。规范表土堆存场,表土和废石应单独堆存,现有废石场停止排石,按照计划对废石场边坡进行植被恢复。上述整改措施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监督落实。
(二)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计划,加强采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工作。扩建工程尽可能减少占地面积和挖填方量;合理选择施工期,施工时采取拦挡措施,挖方及时回填;对裸露地表采取绿化措施,将剥离的表土集中堆存,用于生态恢复,表土堆场采取护坡、加盖苫布等措施。露天采场设截洪沟和排水沟,废石场设截洪沟和挡土墙,尾矿库设回水设施。结合所在区域环境特征,做好矿山开采范围内的沉陷环境影响监测和防护工作,建立监测网并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及时开展生态综合治理。按照生态恢复计划,对露天采场、废石场、尾矿库以及其他场地等实行生态恢复措施。
(三)严格保护水环境。施工期井下排水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施工用水等。施工生活污水禁止随处乱排。采场疏干排水全部用于矿山生产。尾矿库溢流水经溢流塔、排水管、回水泵加压后送选矿厂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物接触氧化反应器处理达标后,夏季用于矿山绿化,冬季与尾矿浆一同送尾矿库,不外排。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对矿区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及时清理污染。按照供水承诺落实供水管线建设,满足棉花堡村居民正常用水。
(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定期洒水,散状料运输采取罐装或加盖苫布,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运营期采矿作业采用湿式凿岩、爆堆喷雾洒水、清洗等措施控制粉尘;充填站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破碎机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相关要求。运输道路采取硬化、洒水等措施,加强对运输车辆管理,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五)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采矿废石和干选废石主要外销综合利用,剩余部分送废石场堆存。尾矿砂主要用于井下填充,不具备填充条件时送尾矿库堆存。生活垃圾由灯塔市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矿山爆破采用微差起爆方式。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爆破、地表沉陷等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规范对尾矿库和废石场进行设计和管理,并进一步细化有关措施及监控管理要求,有效控制尾矿库风险事故。设置环境应急专业机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专业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并与地方政府建立应急预案联动机制。
(八)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应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工程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行3-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分别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辽阳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8日
抄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