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红岭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南海控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批海南省红岭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海控水利〔2013〕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海南省东北部,灌区范围涉及海口市、琼海市、文昌市、定安县、屯昌县等5个市(县)。工程开发任务为农业灌溉、城镇供水和农村饮水,以红岭水库为主要水源,设计多年平均引水量为4.95亿立方米/年。工程设计灌溉面积为145.48万亩,其中现状保灌面积45.22万亩、改善面积13.72万亩、新增面积86.54万亩;城镇供水范围包括屯昌县城(屯城镇)、文昌市城区(文城镇)、航天发射场等城区以及其他23个乡镇和农场;同时,向灌区内30.59万农村人口和31.51万头牲畜提供饮水。灌区工程布置总干渠1条,干渠2条,分干渠3条,支渠34条(含3条补水渠),干斗渠6条。其中,总干渠长16.31公里,东干渠长148.72公里,西干渠长28.03公里,琼海分干渠长31.88公里,重兴分干渠长30公里,文教分干渠长41.855公里。利用现有15座中小水库作为囤蓄水库,总库容13826万立方米。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基本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规划报告》和《海南省万泉河红岭灌区工程规划报告》等规划精神。工程实施后,可有效改善琼东北地区农业灌溉条件,提高区域供水能力。但工程建设将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将不利影响程度降至最低。因此,我部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坚持“以供定需”和“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保障红岭水利枢纽下游的生态用水。进一步核实灌溉用水量和城乡供水量,优化供水规模,尽量减少引水量,节省出的水资源量应优先用于增加取水水源地下游河道生态用水。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快工程涉及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废)水收集管网建设,在保证有效运行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处理规模,重视再生水回用;在灌区实行严格的节水和治污措施,加强灌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和面源污染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工程涉及的龙州河、文昌江等流域污染控制工作。协调相关企业做好红岭水利枢纽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涉水施工应安排在枯水季节,施工营地不得设置在河漫滩地,施工产生的泥浆和弃渣不得向水域直接倾倒。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优化导流和隧洞施工工艺,加强支护与堵截防漏措施,尽量减少隧洞涌水,减轻对水体的影响。针对可能受影响的生活供水水源井,应加强监测,施工前制定应急预案,保障人畜饮水安全。将总干渠、干渠、分干渠、饮用水补水渠等渠道和高黄、八角等5座水库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体系,严格依法保护相关区域水环境。选择合适物种,在渠道两侧设置灌草保护带,在灌区主要水系附近的灌溉退水口设置植物隔离带,以减轻灌溉回归水对地表水水质的影响。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对灌溉回归水主要受纳水体、灌区内地下水、地下水供水水源等进行长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规范施工行为,尽量减少对动植物的伤害及对其重要生境的扰动。禁止在环境敏感区范围内设置取弃土(渣)场,合并或取消邻近环境敏感区(点)的弃土(渣)场。施工前应将表土剥离,施工结束后选用合适物种对施工迹地和植被扰动区域进行生态恢复。对珍稀保护植物和古树名木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在鸟类重要的集中分布区附近施工时,应避开候鸟来临季节、繁殖季节,不得在早晨、黄昏和正午进行高噪声施工,减缓施工对鸟类产生的不利影响。在陆生动物活动频繁的区域,建设渠下涵、机耕桥等渠系建筑物,构建生物通道,减缓工程建设的阻隔影响。
(四)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水下施工应尽量避开4月至10月鱼类的繁殖季节,减少对水生生物生境的破坏。在红岭水库及囤蓄水库引水口建设拦鱼设施,在红岭水利枢纽增殖放流站增加放流赤眼鳟、海南华鳊、锯倒刺鲃等鱼类,减轻鱼类资源的损失。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和增殖放流效果的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优化水生生物保护措施。开展相关鱼类损失与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等,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渔政管理。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强化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和教育,增强施工人员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和饮用水水源地管理部门等的应急预案做好衔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环境事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确保饮用水供应安全。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书面提交试运营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在项目试运营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工程规模、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口市环境保护局,琼海市、文昌市、定安县、屯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8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水务厅,海口市、文昌市、屯昌县、安定县人民政府,海口市环境保护局,文昌市、屯昌县、安定县国土环境资源局,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