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国电汉川三期第2台100万千瓦机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湖北国电汉川三期第二台100万千瓦机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国电集生〔2013〕3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选址位于湖北省孝感市辖汉川市新河镇。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建设1台1000兆瓦超超临界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配置1台3044吨/小时超超临界直流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和二次循环冷却系统,改造现有灰场,污水处理、供排水以及煤炭储运等配套设施依托现有工程。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北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国家能源局以《关于同意湖北国电汉川三期第2台100万千瓦机组扩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国能电力〔2013〕39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该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如期完成现有机组除尘系统、脱硫系统、灰场以及煤场改造工作,对现有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实现雨污分流后,关闭现有污(废)水总排污口。上述工作完成前,本工程不得投入试运行。
以上要求纳入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接受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置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8%。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工艺,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得低于85%。采用配置高频电源的高效静电除尘器除尘,综合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935%。烟气通过现有的1座240米高烟囱排放。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灰场等的扬尘控制措施,降低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厂界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根据水质的不同进行分类处理,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含煤废水、各类工业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等污(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或者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在冷却塔周边合理设置隔声屏障。同时,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厂界环境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粗、细分储方式,不得湿排。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改造后的灰场贮存,灰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Ⅱ类场地要求。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场址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的距离应保持在250米以上,防止对周边敏感目标以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及孝感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孝感市、汉川市环境保护局,国电汉川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