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山东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厂址阶段)〉的请示》(中电投山核安质〔2012〕2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海阳核电厂3、4机组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辖海阳市留格庄,属于原厂址的扩建工程,拟建两台AP1000型压水堆核电机组。
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与1、2号机组位于同一厂址,报告书在海阳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针对3、4号机组扩建补充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调查评价符合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法规要求,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的要求,从环境影响评价角度不存在影响可接受性的因素,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是可以接受的。
二、在工程设计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现场施工的环境监测工作。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山东省内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选址建设。
(三)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及时向我部报告,并论证其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三、我部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7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