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华电忻州广宇二期供热机组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山西华电忻州广宇二期热电联产机组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国华电科〔2013〕5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拟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忻州广宇电厂现有2×135兆瓦热电联产机组北侧扩建2×350兆瓦超临界直接空冷抽凝机组,配2×1210吨/小时直流煤粉炉,同步建设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配套建设全封闭圆形煤场、工业废水处理、中水深度处理等公用及辅助设施,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水输水管线等设施依托一期工程。项目投产后为忻州市提供1230万平方米采暖供热,替代供热区域热网覆盖范围内129台燃煤小锅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忻州市热电联产专项规划》和《忻州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加快一期工程煤场改造的实施进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项目建成后,配合有关部门拆除供热范围内129台分散燃煤锅炉;加快供热管网建设,确保在本工程试生产前完成;落实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区域减排方案,一期工程取消旁路和脱硝改造、关停分散燃煤小锅炉形成的减排量须满足本项目排放量2倍削减替代要求。以上要求作为本项目试生产的前提条件,并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7.2%。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装置,脱硝效率不低于80%。采用电袋复合式除尘器,考虑脱硫系统50%的除尘效果,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75%。除尘、脱硫和脱硝对汞的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两炉合用一座21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烟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预留进一步削减烟气中细颗粒物排放浓度的空间。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采用全封闭圆形煤场,输煤皮带和栈桥采取密闭装置,碎煤机室、煤仓间、各转运点、灰库均设抑尘、除尘设施。石灰石粉仓顶部设置除尘装置,带式输送机、堆取料机等设备采用喷雾抑尘。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节水与水污染防治措施。工业用水水源为忻州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内建中水深度处理设施。按照“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脱硫废水经单独处理后用于煤场喷洒和灰渣调湿用水。含煤废水、酸碱废水、含油废水经分别处理达标后集中于清水池,回用于煤场喷洒、输煤系统冲洗、灰渣调湿等。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绿化。厂内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水不外排。
厂区严格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各主要废水处理装置区域、煤场、事故水池、油罐区、污水管网等部位采取防腐、防渗处理。厂址上下游和厂区内分别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加强地下水水质、水量和水位的监测,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工程平面布置,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一次风机、二次风机、脱硫氧化风机、锅炉排汽口均安装消声器。磨煤机、循环泵、汽轮机、励磁机等加装隔声罩并做好基础减振。主要噪声设备均布置在室内,主厂房等高噪声车间采用隔声门窗。运煤车辆在符村段限速运行。靠近空冷平台的西北厂界处设置长350米、高7米的隔声屏障。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
(五)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现有一期事故灰场贮存。灰场建设和运行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设计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试生产前,应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工程建设内容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忻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