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哈达山松原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暨松原灌区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吉林省哈达山松原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松哈灌请〔2013〕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吉林省松原市的前郭县、乾安县、宁江区和白城市的大安市,新建乾安灌片和大安龙海灌片,改扩建前郭灌区,改造中低产田及盐碱荒地,提高灌区内粮食产量。工程主要由农田工程、渠道工程、泵站工程以及附属构筑物工程组成。渠道工程包括引水干渠16条共309.76公里,其中新建干渠14条216.30公里,其余利用现有渠道;引水分干渠22条共306.74公里;排干10条共148.68公里;分排干23条共315.9公里。新建泵站12座,以及水闸、桥梁、倒虹吸、渡槽、涵洞和顶管等附属构筑物。工程设计引水流量170立方米/秒,设计灌溉面积285万亩。
项目符合《松花江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2011~2030年)和《吉林省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总体规划》。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各项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水田和旱田比例,适当压缩水田面积,合理调配水资源,减少地下水承压水的开采量。组织开展灌区节水方案专题研究工作,方案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不得进行湿地和良好草原土地开发,节省的水资源优先用于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补水。对前郭灌区目前存在的灌溉水利用系数较低、水资源浪费严重、过度开采地下水等问题必须采取措施解决。
(二)严格落实向查干湖自然保护区湿地补水方案及措施,通过引松干渠引第二松花江来水,确保每年向保护区湿地补水不少于890万立方米。建立湿地补水监测和监控体系,落实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补水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三)合理设置回归水承泄区,落实退水渠道和承泄区湿地构建工作,严格控制回归水含盐量。水田回归水禁止直接排入查干湖。前郭灌区部分水田回归水排入第二松花江,其余部分经芦苇湿地净化符合要求后,再排入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的新庙泡。乾安灌片和大安龙海灌片水田5月份泡田洗碱排出的回归水必须排入泡沼中,不得直接排入霍林河河谷湿地。建立进入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回归水水量水质的监测体系,并根据监测结果优化调整回归水处理方案,避免回归水排入对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
(四)做好水环境和土壤保护工作。建立科学的节水灌溉制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推广生态农业,减少灌区面源污染。对现状超标的承泻区进行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回归水对河流、查干湖、各承泻区的影响监测,加强灌区影响范围内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居民取水井、灌区内灌溉水井等水位、水质监测,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水质安全。优化地下水使用方案,控制地下水水位,合理构筑承泻区排水系统,防止水田、渠道及承泻区周边土壤次生盐渍化。
(五)落实陆生生态和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强化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和教育,增强施工人员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尽量减小开挖面,采取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措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尽量集中设置取弃土(渣)场,禁止在查干湖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取弃土场和施工场地,禁止在二龙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取弃土场。对取土场、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区等占地应进行表土剥离,单独堆存,施工结束立即回填,选择当地适生植物进行生态恢复。建设渠首栏鱼设施。
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区附近和运输道路沿线居民点噪声和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应进行收集处理,禁止排入查干湖,生活垃圾收集送至松原市、乾安县等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运行期管理站采暖应统一采取电采暖等清洁能源。
(六)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主干渠明渠两侧、查干湖周边区域的防护措施,明确渠系调度和管理方案,防止运输的危险品、有毒品因事故泄漏通过渠道进入农田。建立群众报告制度和部门联动制度,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三、工程建设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环境保护招标,将环境保护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落实工程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工程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若工程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自批复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工程建成后3至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及松原市、白城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松原市环境保护局,白城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