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神华神东电力陕西富平热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神华神东电力陕西富平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神华神东电力陕西富平热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神陕富电字〔2013〕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厂址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城关镇余湾村深陕(富平)新兴产业示范园内,新建2台350兆瓦超临界抽凝供热机组,配2台1200吨/小时超临界煤粉炉,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系统,采用间接空冷系统,配套建设供排水系统、除灰渣系统、灰渣贮存场、燃煤储运系统(含铁路专用线)等公用及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供热范围为富平县中心城区、东部产业园(深陕(富平)新兴产业示范园)、淡村镇和庄里工业园,并替代关停富平县中心城区20台燃煤、57台燃气小锅炉。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富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富平县热电联产规划(2012-2020)》、《富平县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项目环评审批依据的相关文件分别为《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陕西富平热电新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国能电力〔2012〕427号),《水利部关于神华神东电力富平热电厂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431号)等。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地方政府在本项目试运行阶段淘汰供热区域内20台燃煤、57台燃气小锅炉;加快供热管网工程建设,与本工程同步配套实施。以上纳入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二)燃用设计煤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设计脱硫效率不低于97%;采用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和湿式静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99.95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装置,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5%;受机场净空限制,采用两座140米高间接空冷塔排放烟气。除尘、脱硫、脱硝对汞协同脱除率按70%计。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输煤皮带采用密闭装置,翻车机室、碎煤机室、煤仓间及各转运点等设除尘装置,建设圆形全封闭煤场。灰渣采用封闭车辆运输到灰场分区碾压贮存,并进行喷水增湿。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三)以富平县再回首污水处理厂中水作为生产水源,以富平县城南污水处理厂中水作为备用水源。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新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辅机冷却循环水排污水直接用于脱硫系统等,脱硫废水经单独处理、含煤废水、酸碱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非正常工况下,废水排入锅炉酸洗废液池,经处理后回用。厂区分区防渗,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分别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和3类标准。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贮存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三条沟灰场分区贮存。灰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灰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350米,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六)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酸碱罐区、污水处理站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以两冷却塔中心连线中点为原点,将南北方向半轴长430米、东西方向长420米的椭圆区域设置为大气环境防护范围,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做好厂址周边区域居民搬迁安置工作。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七)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纳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八)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及渭南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