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中远造船工业有限公司旅顺造船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大连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连中远造船工业有限公司旅顺造船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大连中远川崎工务〔2013〕77号)及附送的《大连中远造船工业有限公司旅顺造船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3〕第086号)等材料收悉。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3年11月21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羊头洼,建设内容为新建2 座造船坞、2 座舾装码头、1座材料码头、1 座防波堤、1 个船体车间、2 个船体装焊车间、2 个涂装工场、1个机舱分段预舾装场、船坞区装焊平台、管子加工及舾装车间等主体工程和公用辅助设施,形成建设规模为120 万载重吨/年船舶建造能力,年造船6 艘。同步建设废气和废水处理设施,供暖依托旅顺开发区区域集中供热设施,未建锅炉房。
我部于2008年6月以环审〔2008〕192号文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于2008年8月开工,2012年2月竣工,2013年4月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工程投入试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变更:平面布置进行了调整,厂区北部区域的管舾车间向东南方向平移约560米,原设计管舾车间区域改建为综合仓库;综合仓库向西北方向平移约321米;2号涂装车间位置向南平移约336米;维修工厂向西北方向平移约515 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蛇岛老铁山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国办函〔2011〕22 号)规定,项目所处位置北侧不属于老铁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上述变更建设单位委托大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大连中远造船工业有限公司旅顺造船基地项目调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船体车间钢材预处理间产生的粉尘经旋风和滤筒除尘器进行二级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钢材预处理间喷漆废气经漆雾过滤器、活性炭纤维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龙筋生产线产生的粉尘采用旋风和滤筒的两级除尘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龙筋线喷漆室喷漆废气采用水帘式漆雾过滤装置,漆雾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管子加工及舾装车间喷丸产生的粉尘采用旋风和滤筒的两级除尘处理后与喷漆间经过漆雾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的喷漆废气一并由25米高排气筒排放;涂装工场喷砂间产生的粉尘采用旋风除尘和滤筒除尘器二级处理,喷涂间喷涂废气采用干式漆雾净化器、活性炭纤维吸附和催化燃烧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工程落实了“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新建1座处理能力为1200吨/天的污水处理站,厂内不含油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柏岚子污水处理厂;委托金州永盛废油处理中心处理机舱含油废水和空压机含油废水;船坞冲洗废水经集水池沉淀后排海。
(三)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用了隔声、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废钢料、废焊材和焊渣、回收粉尘和烟尘进行综合利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废乳化液、废活性炭纤维等过滤材料、废油漆桶及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四)制定了《应急预案与应急响应管理规定》、《油泄漏应对细则》、《大连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溢油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制度,厂区内建有432立方米事故废水集水池,并配备了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设施,制定的应急预案在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了备案;委托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编写的《船舶污染风险与污染防治能力评估报告》获得了辽宁海事局专项批复,目前已配备了围油栏、消油剂、污油回收船等应急设施设备,制定了海上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并在大连海事局备案登记。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钢材预处理车间喷砂间除尘器出口、1号涂装工场A、B 喷砂间除尘器出口、2号涂装工场喷砂间除尘器出口、龙筋车间除尘装置出口、管舾车间除尘系统出口,颗粒物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钢材预处理生产线、1号涂装工场、2号涂装工场喷涂间活性炭纤维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出口、龙筋车间有机废气净化系统出口、管舾车间有机溶剂净化系统出口,苯、甲苯、二甲苯和非甲烷烃浓度最大值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厂区周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北厂界安装了二甲苯在线监测设备,数据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二)污水处理站出口pH值和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总碳等污染因子浓度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标准要求;柏岚子污水处理厂出口各污染物浓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02)一级B要求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排放标准要求。
(三)东、南、西厂界噪声昼间和夜间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北厂界噪声昼间和夜间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四、验收结论
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我部委托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2月7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