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张家口至呼和浩特铁路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建张家口至呼和浩特铁路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蒙冀铁工程函〔2013〕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1年1月我部曾以《关于新建呼和浩特至张家口快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1〕1号)批复该工程环评文件。现工程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张家口至陶卜齐段轨道形式由无砟轨道变更为有砟轨道,设计时速由350公里/小时变更为250公里/小时,增加旗下营车站。线位发生变化的路段累计长度为103.35公里,其中横向位移超过200米的长度为29.5公里。
工程变更后,正线全长286.773公里,其中河北省境内75.766公里,内蒙古自治区境内211.007公里,全线共设车站6座。工程为Ⅰ级铁路、客运专线,无缝双线电气化,有砟轨道,设计速度250公里/小时。
工程变更新增穿越河北段明长城遗址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许可文件,并提出相应保护措施。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变更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噪声和振动防治措施。工程沿线发生变更的声和振动环境敏感点共有21处,对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以内和夹角地带(卢家湾2约40户)的71户居民采取搬迁或功能置换。对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以外预测超标的东沙洼、张家卜等19处声环境敏感点路段设置总长8742延米声屏障,对头脑堡村等4处敏感点安装708平方米隔声窗,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采取声屏障并辅以隔声窗措施。
结合环境特点进一步优化声屏障的设置位置、有效高度、长度和两端起止点准确位置,加强声屏障设计和施工管理。运营期加强噪声、振动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实际监测结果,增补完善隔声降噪措施。对铁路两侧进行绿化美化,改善环境质量。配合沿线地方政府部门合理规划铁路两侧土地利用,严禁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
(二)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穿越河北段明长城遗址路段隧道施工优先考虑非爆破施工方式,减轻对古长城遗址本体结构的影响。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培训,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取消占用耕地的怀安县第六屯乡三合屯村取土场。高噪声施工机械应远离敏感区布设,并采取隔声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不得安排施工,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得许可。加强施工期扬尘控制,城市区域施工必须采取作业场所围挡、物料堆场遮盖、施工区域洒水等措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施工渣土运输必须覆盖,选择居民较少的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洗。
(四)旗下营站废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沿线站场应优先就近接入集中供热、供暖热网,新建锅炉应采用清洁能源。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细化环保投资概算,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将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四、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管辖区域内项目建设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环评手续。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营运。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及张家口市、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要求仍按环审〔2011〕1号文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2月1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