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舟山港梅山(保税)港区6#-10#集装箱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宁波-舟山港梅山(保税)港区6#-10#集装箱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甬港股份安卫〔2013〕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梅山岛东南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个20万吨级集装箱船靠泊泊位(能满足1.8万标准箱集装箱船舶接卸要求)和3个15万吨级集装箱船靠泊泊位, 码头岸线总长2150米,设计吞吐量为400万标准箱/年。 新建长度为425米至457米的引桥6座、海堤2150米、东侧护岸664米,配套建设相应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新建堆场114.4公顷,危险品堆场布置在6#泊位后方, 紧邻1#-5#集装箱码头工程危险品堆场(5#泊位后方)。经营货种主要为集装箱,其中危险品箱为3万标准箱/年,占总吞吐量的0.75%。
该项目符合《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缓解。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疏浚施工的环境管理,采取先围堰后吹填的作业工序,吹填区设置分隔围埝进行沉淀。加强设备维护,防止泄漏造成悬浮物浓度增加。对溢流口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溢流口悬浮物浓度达标。工程施工和营运期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收集后送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依托的污水管网建成之前,本工程不得进行试生产。船舶含油污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所有污水均不得直接排入海域。
(二)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期安排,疏浚、吹填等涉水施工应避开鱼类繁殖高峰季节。落实生态补偿措施,选择合适物种和时间实施增殖放流,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
(三)严格落实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和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和固体废物等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港区作业机械和车辆尽量使用清洁能源,在泊位配备岸电对接装置,供到港船泊使用。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做好设备维护和港区交通调度,防止噪声污染。对港区固体废物实行分类处置,船舶垃圾和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来自国外和疫区船舶垃圾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危险品集装箱堆场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宁波-舟山港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工程竣工后,必须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运营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在项目试运营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及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2月1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