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山阴宝山玉井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含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西山阴宝山玉井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山阴宝山玉井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含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批准的申请》(山玉煤字〔2013〕第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属国家规划的晋北基地大同矿区整合区,由山阴县地方国营玉井煤矿和山阴县致富煤矿整合而成。整合后井田面积10.97平方公里,开采4-11煤层,生产能力为210万吨/年,配套同等规模选煤厂,服务年限37.4年。项目利用原致富煤矿工业场地,利用原玉井煤矿主斜井、副斜井,采用斜井混合开拓方式,将回风斜井改造为进风斜井;新建回风立井和备用排矸场。生产用水利用矿井水,不足部分利用腰寨煤矿处理后的矿井水。项目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区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优先解决被整合煤矿遗留和本工程未批先建施工期的环境问题。拆除原玉井煤矿的废弃场地和原致富煤矿副井工业场地地面设施,并进行场地整理和生态恢复。拆除大块煤、中块煤皮带、1台2吨/小时和2台0.35兆瓦燃煤锅炉及烟囱,改建电锅炉。新建一座1440立方米/日矿井水处理站,矿井水处理后全部回用。
(二)加强生态保护,严格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落实井田范围内玉井子弟学校留设保护煤柱,严禁越界开采,避免采煤对其造成影响。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站,加强玉井子弟学校岩移变形观测,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采煤沉陷对其造成影响。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工作,以减缓采煤沉陷对区域生态的影响。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措施,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补偿措施。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严格遵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地下水保护原则,对井田沿断层合理留设保水煤柱,加强采空区的探放水工作。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动态监测井田周边地下水水位及水质变化情况,重点是井田南边界外的米庄窝村泉水,确保居民饮水不受采煤影响。洗煤水闭路循环,生产用水不得开采地下水,矿井水及生活污水等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煤运输采用全封闭胶带运输走廊,各转载点和跌落点、皮带走廊顶部设置洒水喷头;分级筛、破碎机安装吸尘罩和扁布袋除尘器;建设1台2吨/小时电锅炉和2台10吨/小时燃煤锅炉,燃煤锅炉均设置双塔式麻石水膜脱硫除尘系统,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应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施工期噪声影响。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布置工业场地,优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做好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置。掘进矸石充填井下废弃巷道,不得出井;洗选和手选矸石外售山西昱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炉渣、脱硫渣综合利用,对排矸场进行防渗处理、堆存达设计标高后覆土绿化。生活垃圾定期清运处理。
(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事故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定时组织演练,建立与地方政府的应急预案联动机制。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试生产前应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行3-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分别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朔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月2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朔州市环境保护局,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