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晋煤太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交一号矿井及选煤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西晋煤太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晋煤太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交一号矿井及选煤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晋太办字〔2013〕1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位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和方山县,属国家规划的晋中基地离柳矿区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内,井田面积109.6平方公里,仅开采煤层埋深小于1000米的区域。采用斜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规模600万吨/年,配套同等规模选煤厂,服务年限约63.5年。主要建设工业场地、一号和二号风井场地,新建主斜井、副立井、管道立井、一号回风立井、二号回风立井和排矸立井共6个井筒,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区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生态保护,严格落实各项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严格配合临县和方山县人民政府落实上树家山、沙家焉等村庄搬迁安置和补偿方案。对井田范围内其余村庄留设保护煤柱,严禁越界开采,避免采煤对村庄房屋结构造成破坏。设立地表岩移观测系统,加强对井田内的村民房屋的跟踪观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工作,以减缓采煤沉陷对区域生态的影响,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补偿措施。项目原煤属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在确保村庄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源回采率。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避免对奥灰水、柳林泉域造成影响。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开展地下水长期跟踪监测,落实地下水保护和居民用水应急预案。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现居民饮水受采煤影响,应及时予以解决。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快瓦斯电站的前期工作,确保煤炭开采抽采的瓦斯气全部综合利用。风井场地和工业场地应设置燃气锅炉,燃用瓦斯气,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工业场地原煤转载点、筛分破碎系统等产尘环节设置集尘罩、袋式除尘器和喷雾洒水装置,场内煤炭封闭式输送,设置全封闭原煤储煤场和产品煤筒仓,厂界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施工期噪声影响。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布置工业场地,优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
(五)做好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置。掘进矸石井下充填,洗选矸石部分用于煤矸石电厂和煤矸石砖厂,部分用于填沟造林地或耕地。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一号、二号矸石场。一号、二号矸石场和填沟造地沟道,两侧均设截排水沟,下游设拦矸坝,采取阶梯式分层堆存、碾压覆盖黄土等措施,堆存达设计标高后及时封场。填沟造地和排矸场选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Ⅰ类场有关要求。生活垃圾定期清运处理。
(六)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工业场地建设2座10000立方米瓦斯储气柜,二号风井场地建设2座5000立方米储气柜,在瓦斯输送、利用区域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设置自动灭火、喷水降温装置等。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瓦斯抽采、贮存、输送、利用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区域环境风险联动和上报机制,定期培训和应急演练。
(七)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和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试生产前应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行3-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我部分别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月2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吕梁市环境保护局,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