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大埔县五丰矿及扩大区稀土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大埔县新城基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广东省大埔县五丰矿及扩大区稀土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埔新字〔2013〕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五丰稀土矿位于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三河镇五丰村。该项目拟在现有矿区南部扩大开采范围,开采区面积由0.281平方公里扩至2.3185平方公里,服务年限10年,混合稀土氧化物生产规模由163吨/年扩至500吨/年。采用原地浸矿工艺,最终产品为碳酸稀土,年产量为2377吨(折合混合氧化物500吨),总资源回收率85.8%。各矿段分别设置为独立的开采区,建设注液孔、集液巷道、高位浸矿液池等原地浸矿采场工程及其他公辅设施。母液处理车间及公用工程均依托现有工程。
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稀土产业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年)》等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先试后采”的要求,先期开展2年试验开采。2年试验开采结束时立即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对矿区生态、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等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估开采工艺的合理性以及环保措施的有效性。我部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试验开采结束后,组织对其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可行,方可进行全矿区的资源开发。
(二)按照“以新带老”要求,解决矿区现有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加强“以新带老”生态恢复工程的进度、资金、质量管理。
(三)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根据矿体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文调查情况,优化注液孔、收液巷道等的布置。各矿区开采前,均应开展开采前水文地质勘查和浸矿前清水试验工作,对注水回收率低于85.4%设计指标的矿块不得开采。加强监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原地浸矿采场母液回收率,母液回收率达不到设计指标,应停止注液。
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母液处理车间、采场内高位浸矿液池、收液巷道底板、集液沟沟底等须采取防渗措施。
(四)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母液处理车间沉淀池上清液和压滤机压滤废水汇入回收池,调节pH值和硫酸铵浓度后送高位浸矿液池重复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旱厕,用作农肥,不外排。项目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废水全部利用,无废水外排。
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扬尘、生态破坏和噪声污染。
(五)对矿区地下水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对矿区内的地下水超标区域应进行标识管理,限制超标地下水的不合理利用。制定下村供水泉、五丰坝供水泉和江田湾供水泉替代供水方案,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需求。流域地表水出境断面、地下水关键监测点位配备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非正常泄漏可及时发现并处理。
同时,应加强稀土矿山放射性监测,做好废水、固体废物等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对接及联动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三级防控措施要求,设置足够数量、容积的事故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污染雨水等不排入外环境。母液输送管线每隔一定距离须设置止回阀,在沟谷出口位置设置浆砌石截渗坝,防控下游地表水污染。
(七)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注液孔挖掘产生的岩土就近回填,收液巷道掘进产生的弃土送排土场堆置,母液沉淀除杂渣全部外卖,生活垃圾定期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统一处理。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四、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和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月2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梅州市环境保护局,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