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0000000020161111005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342979B
法定代表人:谢铭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园德路105号
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核安全违法一案,我部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石岛湾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示范工程蒸汽发生器换热单元支撑部件制造过程中,存在大量尺寸超差未按标准规范和程序处理,并修改部分尺寸超差数据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关于举报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湾项目蒸发器换热单元制造过程记录作假的调查记录》《关于上海瑞纽高温气冷堆制造过程中不符合项隐瞒情况的汇报》(瑞纽股份〔2016〕(011)号)为证。
我部于2017年1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7年1月9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7〕1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17〕1号)和你公司《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回函》(瑞纽股份〔2017〕(001)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第四十八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关设计、设备,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7年3月31日前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和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于改正期满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号:75010188000021101
收入项目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部将缴款凭据寄到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月26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