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3日,我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石岛湾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示范工程蒸汽发生器换热单元支撑部件制造过程中,存在大量尺寸超差未按标准规范和程序处理,并修改部分尺寸超差数据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关于举报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湾项目蒸发器换热单元制造过程记录作假的调查记录》《关于上海瑞纽高温气冷堆制造过程中不符合项隐瞒情况的汇报》(瑞纽股份〔2016〕(011)号)为证。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关设计、设备,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我部拟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7年3月31日前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周磊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367
传真:(010)66556366
特此告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月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