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0至21日,我部对你公司秦山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福清5、6号机组碳钢卷焊管制造过程中存在违反标准规范私自返修焊口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关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秦山机械厂举报问题的调查报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福清核电5、6号机组SEC卷焊管违规补修事件调查情况的报告》(司发〔2016〕184号)为证。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关设计、设备,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我部拟责令你公司秦山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7年1月31日前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焦殿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103095
传真:(010)66556366
特此告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华东、华南、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