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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318号建议的答复

2016-08-04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04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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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奕丰等29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79亿辆,全国机动车四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为4532.2万吨,其中一氧化碳3461.1万吨、碳氢化合物430.2万吨、氮氧化物584.9万吨、颗粒物56万吨。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0%,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您的建议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对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建立严格的排放检测制度,严格规定机动车按要求检测尾气排放,不达标要及时加装、更换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的建议

  机动车新车排放标准对环保耐久性里程提出明确要求,即将全面实施的国五轻型车排放标准中明确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里程为16万公里。机动车在用车排放标准限值制定中也已充分考虑催化器老化对排放的影响,催化器老化失效的车辆将无法通过环保检验。通过对19个省(市)、1800万辆在用车统计分析发现,我国非营运车车龄主要分布在12年以内,累积行驶里程约16万公里。因此,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车辆正常维护保养无需更换催化器。营运车辆年均行驶里程高,如出租车年均行驶里程约10万公里,运营2年将超过16万公里,需定期更换催化器。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2015年3月,上海市出台《鼓励出租汽车更换尾气净化装置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出租车更换尾气净化装置,给予一次性补贴1300元。北京市等地也已对营运车定期更换催化器开展前期研究。

  目前,我国3.5吨以上的柴油车基本上采用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路线,3.5吨以下的柴油车主要采用EGR(废气再循环)+DPF(颗粒捕集器)+DOC(微粒催化转换器)技术路线,两种技术均能有效净化排气中碳颗粒,是净化柴油机颗粒物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针对舆论集中曝光、群众反映突出的柴油车造假问题,我部于2015年7月开展柴油车环保打假专项行动,在19个省(区、市)车辆注册登记环节抽查约2000辆柴油车,并督促问题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整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7省(区、市)成立区域机动车排放控制工作小组,对区域内市场上销售的车辆进行抽样检查。

  下一步,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确保机动车达标排放,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继续加强新车环保达标监管,加强对催化器的检测,确保催化器出厂达标。二是与交通运输部协调,就高排放和高里程的营运车定期更换催化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在全国推广实施的可行性方案。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组织企业公开催化器有关信息。

  二、关于“定期检测不合格车辆,加大超标处罚力度,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制度,完善用车监管机制”的建议

  为深入推进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与管理工作,我部制定《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的方法、标准、周期及有关事项,同时对检验机构检验行为作出规范。截至2015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参加定期排放检验的汽车11971万辆,约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74%;据初步统计,我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超过3400家,检测线约10500条,除边疆、民族省份外基本实现全国覆盖,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体系初步形成。

  公安交管部门高度重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机动车登记检验、在用车检验审核、机动车报废等关键环节管理,严格整治超标排放机动车。2015年,在机动车登记环节查处不符合安全和排放标准车型1709个,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等部门严肃追究企业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不予核发合格标志,严防环保不达标的车辆上路;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等隐患车辆,共督促528万辆车辆办理报废手续。

  2016年起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污染防治作出专门规定。目前,我部正在联合公安部交管局、国家认监委研究制定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的文件,拟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衔接,严格检验管理,并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机动车停放地监督抽测和道路检测的力度,并通过遥测等技术手段筛选高排放营运车辆,对经维修后仍不能满足排放标准的,实行强制报废。同时,我部将会同质检总局研究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对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高杰

  电话:(010)66556297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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