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空气质素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能源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79亿辆,全国机动车四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为4532.2万吨,其中一氧化碳3461.1万吨、碳氢化合物430.2万吨、氮氧化物584.9万吨、颗粒物56万吨。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0%,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您的建议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对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提升油品质量的建议
低硫车用油品的供应是影响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关键因素之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提出了明确的油品升级时间计划表。2015年5月,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发布《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按照这一方案,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已于2016年1月1日起供应国五油品,其他地区将于2017年1月1日供应国五油品。目前,国六车用汽、柴油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普通柴油质量升级改造正在有序推进。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能源局继续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行动,协调督促保供项目建设,完善油品标准,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确保2019年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油品。
二、关于提升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建议
为降低新车污染物排放,2016年1月14日,我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第4号),提出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一是东部11省市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二是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三是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四是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今年5月12日,我部印发《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6〕870号),对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现已汇总完毕意见,正在加紧标准报批程序,将于年底前正式发布。
2014年5月,我部联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印发《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方案》(环发〔2014〕115号),提出按照“全面监管、各司其职、部门联动、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分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以中重型柴油车为重点,在新车定型检测、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全过程环节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2014年我部联合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企业开展约谈。2015年7月,我部开展柴油车环保打假专项行动,在19个省(市)车辆注册登记环节抽查约2000辆柴油车。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
三、关于建立完善的废气年检和抽检制度的建议
为深入推进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与管理工作,我部发布《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了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的方法、标准、周期及有关事项,同时对检验机构检验行为作出规范。截至2015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了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参加定期排放检验的汽车11971万辆,约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74%;据初步统计,我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超过3400家,检测线约10500条,除边疆、民族省份外基本实现全国覆盖,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体系初步形成。
2016年起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目前,我部正在联合公安部交管局、国家认监委研究制定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的文件,拟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衔接,严格检验管理,并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监督抽测不合格的由环保、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大气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提高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比例,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四、关于鼓励及推动电动汽车的生产和销售的建议
新能源汽车对减少大气污染、改善交通领域能源结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2013至2015年,我国出台了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纯电动汽车免征消费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优惠政策,陆续发布了《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以及《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重点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完成较好的城市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充电设施建设。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加快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推广使用,做好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的实施工作。
五、关于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建议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降低机动车使用量,《大气十条》提出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目前,北京、天津、上海、广州、贵阳、深圳等城市已开展机动车总量控制,合理规划机动车发展,缓解机动车大气污染。另外,全国已有近180个城市划定了黄标车限行区域,部分城市划定重型载货汽车限行区域,有效控制了高污染高排放车辆的使用。北京市每日6时至24时禁止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全天全市域禁止黄标车行驶。天津市全市域限行黄标车,无通行证的外埠车辆禁止进入外环以内行驶。河北省建制镇以上城区道路及高速公路禁止黄标车通行。同时,北京等城市也提出研究制定低排放区交通拥堵费政策和推广智能化车辆电子收费识别系统等措施,减少机动车使用量。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大气十条》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大力推动公共交通建设,深入实施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提高公交出行比例,降低私人机动车使用;二是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地方政府合理制定城市交通发展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通过停车费、拥堵费等市场手段,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三是加大对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的执法力度,将机动车闯限行区纳入机动车违章查询系统。
六、关于加强宣传教育的建议
2015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推进生活方式绿色化,我部发布了《关于加快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环发〔2015〕135号),其中提出“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生态文明社会责任意识,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要求“创新开展全民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2016年,我部联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发布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6—2020年)》,明确了“十三五”时期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的主要任务,其中提出“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努力满足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文化需求;积极促进公众参与,壮大环保社会力量。”
下一步,我部将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多形式、多途径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七、关于石化、油漆、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建议
近年来,我部相继制定《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明确石化行业VOCs排放限值,全面加严石化行业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印发《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文件,提高石化行业准入门槛,从源头加强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预防工作。目前,涂料、油墨及染料制造业、印刷包装业和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均已立项。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加快出台相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加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推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推进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八、关于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的建议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能,强化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我部相继出台关于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等配套实施细则。
自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部不断加强环境执法工作力度,2015年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715起,罚款数额达56954.41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4191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3106件;移送行政拘留共2079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1685起。重点管理措施彰显“钢牙铁齿”,有效遏制了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探索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共同责任机制,推进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陈伟程
电话:(010)66556277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