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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635号建议的答复

2016-06-28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6-28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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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一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LNG在交通领域的应用,把减排雾霾落到实处的建议”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财政部和我部分别办理。根据我部职能,现答复如下: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燃气车(包括轻型车和重型车)保有量约为189.6万辆,占汽车保有量1.2%。其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85.1、11.8和23.2万吨,分别占汽车总排放量的2.8%、3.3%和4.3%,无颗粒物排放。鉴于重型燃气车对降低颗粒物排放效果显著,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重型燃气车发展。

  一、关于“尽快制订并推出统一的、高标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重型卡车及内河船舶尾气排放标准”的建议

  我部已于2005年制订了重型燃气车的国家第三、四、五阶段排放标准,即《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V阶段)》(GB17691-2005),为重型燃气车的推广提供了标准保障。根据该标准要求,重型燃气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北京、上海、陕西、甘肃、广州等省市已经在公交等行业推广使用重型燃气车,其颗粒物排放均比同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大幅降低。

  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制定《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国家标准,标准中明确了我国第一、二阶段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据测算,排除燃料升级因素,实施第一阶段标准,单机削减20%以上的氮氧化物、70%以上的颗粒物;实施第二阶段标准,将在第一阶段标准基础上,单机继续削减40%-60%的氮氧化物、20%以上的颗粒物。我部正在加快标准编制进程,该标准将于近期发布。

  下一步,我部还将组织研究制定重型车辆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及在用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

  二、关于“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的建议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已于2016年起正式施行,其中设置了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的专节。我部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加强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监管。《大气法》规定,环保部门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及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我部正在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指导各地强化在用机动车特别是重型车辆的检验和监督抽测,禁止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二是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进程。2015年全国淘汰营运黄标车逾120万辆,今年还将淘汰380万辆黄标车和老旧车。我部已提出任务分解方案并报国务院。三是加大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力度。目前,我部正按照《大气法》要求研究起草新车环保达标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文件正式发布后,我部将积极推进车辆生产和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清洁能源汽车的应用,大力推广重型燃气车船在公交、环卫、邮政及内河船运等行业的使用。同时,我部将加强对重型燃气车排放大气污染物特别是氮氧化物的监管,确保排放稳定达标。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康楠

  电话:(010)66103032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2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印发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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