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军等2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VOCs污染治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挥发性有机物(VOCs)具有光化学活性,与NOx共同作用造成近地层臭氧(O3)污染,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同时也是产生二次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对其实施有效治理,是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必然要求。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部将积极推进VOCs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一、关于加快立法进度,加快出台国家专门的VOCs排放与治理标准的建议
自《大气十条》发布以来,我部加快推进VOCs行业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截至目前已发布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炼焦、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加油站、汽油运输、储油库、饮食业等14个涉及VOCs污染控制的排放标准,明确了行业VOCs排放限值,全面加严了相关污染排放控制要求。为加强石化行业VOCs污染治理,2014年我部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2015年配套印发《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等系列文件,明确了石化行业VOCs污染治理要求和管理技术规范。
2015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VOCs污染防治和企业法律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推进VOCs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包括要制定涂料等含VOCs的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VOCs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VOCs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工业涂装类企业应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石化、化工及其他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收集和治理措施;储油储气库、加油站、油罐车等应按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建立健全VOCs排放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煤化工、农药、制药、染料、涂料、工业涂装、印刷、纺织印染等系列排放标准,修订储油库、加油站等排放标准。同时,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按行业将VOCs减排责任落实到企业,对重点行业企业许可证实施VOCs排放量许可,并制定减排工程技术规范,促进企业减排措施的落实。
二、关于国家对地方VOCs给予技术与资金支持的建议
为推进VOCs污染治理,2013年我部发布《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加强了对相关行业VOCs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此外,我部定期发布《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组织开展VOCs治理等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经验交流和试点示范,为企业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治污成本提供指导。
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中央财政设立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并明确提出将VOCs污染治理作为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内容之一。中央专项资金切块给地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上述重点地区符合条件的VOCs治理项目,可按所在省份规定的程序申请资金支持。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VOCs污染防治科研项目管理及其成果转化利用;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逐步建立涉VOCs排放企业的最佳可行技术体系,推进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征集和筛选一批VOCs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编制《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领域)》,为各地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撑。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司 童莉
联系电话:(010)66556247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