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
张庆军等3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将巢湖综合治理列入长江经济带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巢湖综合治理列入长江经济带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国家高度重视巢湖流域综合治理。“九五”以来,国家将巢湖流域列入全国“三河三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范围。“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原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共安排4.46亿元,支持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等,也支持巢湖流域污水垃圾处理及部分河湖清淤项目建设,有力推动了巢湖流域综合治理工作。近期,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大力保护和修复水生态,开展太湖、巢湖、鄱阳湖等水生态修复工程。目前,我部会同相关部门正在编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拟将巢湖综合治理列入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我们将充分考虑您们的相关建议,并纳入规划之中。
二、关于支持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目前我部正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共同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将明确巢湖水质保护目标,将巢湖重要支流列为优先控制单元,进行重点治理和保护,并要求地方报送骨干工程项目,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十三五”项目库。2016年,中央财政已下达安徽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38亿元,安徽省可将中央资金统筹用于包括巢湖流域在内的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请合肥市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及时组织项目立项审批,确保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项目即可实施,及时开工建设。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同时,将督促安徽省进一步落实《水十条》,指导合肥、芜湖和六安等市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在加大投入的同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开展水环境保护和治理。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 何军
联系电话:(010)66556125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18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