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希萍等7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工业污染场地环境监管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们在深入分析我国工业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加强相关工作的建议,对规范工业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强化环境监管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加快制定工业场地污染防治法规”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近年来,我部先后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加强对污染场地的环境监管。研究制定《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技术性文件,为污染场地治理和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土十条》)要求,加快制定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争取2016年底前发布,以进一步规范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关于“建立工业场地污染信息管理档案”的建议
《土十条》提出,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尽快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责任清单,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相关地块信息将纳入全国土地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三、关于“明确污染场地整治的责任主体”的建议
《土十条》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尽快制订《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按上述要求明确污染地块的责任主体,落实治理与修复责任。财政部将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壤污状况详查、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等工作。
四、关于“建立部门协同管理机构”的建议
为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土十条》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强化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开发利用全过程监管,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们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周钟武
联系电话:(010)66556289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5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