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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94号建议的答复

2016-08-04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04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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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等5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运用法治手段推进雾霾治理工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修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5年8月29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继新《环境保护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又一部既体现法治精神、又符合环境形势需要的重要专项法律,主要特点有:一是主线更加清晰,抓住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这个核心,直面当前大气污染的根本问题。二是重点更加突出,抓住了地方政府和企业这两个关键主体,推动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改善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全面落实达标排放。三是内容更加完备,新法既抓重点污染物、也抓非固定源,有利于对大气污染物的全防全控。四是监管措施更加严密,新法规定了限期达标、分级考核、行政约谈、区域限批、源头质量、控车减煤、点源面源结合、区域联防联控等一系列制度,形成更为严密的监管体系。五是处罚更加有力,与新《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明确了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除此以外,火电、钢铁、水泥、工业锅炉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均已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修订,成品油国六标准今年底前有望出台。

  二、关于建立问责机制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又一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配套文件,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制度性安排。《办法》规定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充分体现了“权责统一、党政同责、失职追责、问责到位”的原则。

  此外,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对地方政府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和监督。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二是对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三是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标。四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五是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中央环保督察组首先对河北省开展了督察工作。截至2016年4月8日,在查处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中,河北省已经关停环境违法企业200家,立案处罚125起,行政拘留123人,行政约谈65人,通报批评60人,责任追究366人。2016年7月,张高丽副总理主持召开会议,对2016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行部署,要求明确责任主体,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一批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地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现已陆续进驻督察省份开展工作。

  三、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保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起诉条件、原告主体资格条件、公益诉讼管辖原则和跨行政区划管辖、被告责任承担方式、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街接、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以及对当事人处分权限制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做了细致的规范,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通过严格执法、司法,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及环境侵权案件,依法裁判环境污染案件,以典型案件裁判引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活动。您们提到的“腾格里沙漠”案件,虽然一、二审法院在受理该案时对立案条件的理解不同,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的再审申请后,依法作出裁判,使公益组织的诉权得到保护,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泰州水污染案”,是我国迄今为止赔偿额最高的环境污染案件,法院通过深入的法庭调查最终判决环境污染者承担1.6亿元的高额赔偿,充分体现了让污染者担责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作为监督重点,开展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十三个试点省份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1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9件。对于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7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

  环境公益诉讼为促进环境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推动污染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共同努力,协同做好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一是在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接受委托监测等方面,为公众和环保组织提供便利。二是加强与社会组织的联动。2016年3月,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关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等方式,实现环保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与环保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衔接。三是继续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积极提出推动立法的建议。四是开展环境保护重大案件跟踪,形成环境保护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作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良好局面。

  四、关于完善刑事立法,增加污染者违法成本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刑法》“污染环境罪”等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对《解释》进行修改完善。而您们对于完善立法等建议,我们会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五、关于强化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

  《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切实提高与司法衔接工作认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规范衔接工作程序,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案件,主动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断完善环境案件中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制度,规范案件调查、证据保全、法律适用等有关事宜;协调公安机关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环保违法案件信息互联互通。2014年,我部联合公安等部门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环境违法案件适用行政拘留的具体情形及移送条件、材料等相关要求。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治理等手段,进一步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一年成效明显,2015年,全国共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案件8000余件,罚款42.5亿元,我部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079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685件,首次联合公安部、最高检对2起案件启动挂牌督办。

  六、关于强化刑事司法在雾霾治理中的作用

  《解释》对刑法中环境污染犯罪罪名的理解和适用作了详实且更具操作性的说明,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在环境保护中的震慑和惩罚作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了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一是环境保护部门、各级检察院,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定期检查巡查土地、森林、海洋资源等领域,发现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及时启动联动机制, 形成打击合力。二是严查环境污染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推动环境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完善。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约2.7万人。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组成联合督察组, 现场督办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内蒙古、甘肃、宁夏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6家化工企业和10名责任人提起公诉,查办渎职犯罪4人。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环境资源监管部门的相互配合,积极推动环境资源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截至2015年底,检察机关建议环境监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1852件2334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040件2456人。

  《解释》实施两年来,也相继暴露出一些不足。当前,环境保护部正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对《解释》进行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将对包括大气污染类犯罪在内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完善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七、关于增加环境守法激励机制

  环境保护部在《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创新环境保护政策,坚持逆向约束和正向激励并重,以增强市场主体的环境保护内生动力。一是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制定环保领跑者标准和统一标识,发布环保领跑者产品名单,给予名誉奖励和政策激励。二是全面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排放限值50%或更低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三是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弘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企业自律、绿色升级转型等活动。对环境信用记录好、信用评级高的诚信企业,每年可集中进行宣传报道,并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活动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降低抽检率。各级环保部门将企业的环保守信和失信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贸易、银监、证监、税务等部门通报,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时时受限。

  八、关于明确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义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公众参与”原则,提出“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包括:一是绿色出行,出行多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少开车,或者开小排量的车,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二是节约用电,目前我国电力燃料的70%以上来自燃煤,煤炭燃烧产生的污染物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三是生活用煤要用优质煤炭和清洁型煤,使用节能环保炉灶。四是节约使用纸张、木材,减少对树木的采伐,保护森林等自然生态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五是减少垃圾的产生,减少垃圾处理对环境的污染。六是尽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户外烧烤等面源污染。

  此外,呼吁公众更多地了解并参与到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中,有赖于新闻及文化宣传部门的参与和配合,我们也将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各部门的共同参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专业技术、设备、执法经验等方面具有优势,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主要力量;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补充和有效监督。我们将继续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街接,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司法监管、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共同护卫蓝天,防治雾霾。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司 卢璐

  联系电话:(010)66886865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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