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591号建议的答复
车秀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疗垃圾专门专业专人处理的建议”,由卫生计生委和我部分别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近年来,会同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开展了大量相关工作。一是不断完善医疗废物管理法规体系。先后发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等技术规范,基本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法规标准体系。二是大力推进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持证单位达288个,核准处置规模达88.9万吨/年。三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监督检查。我部与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多次组织对各地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废物法规制度落实。
诚如您所言,目前医疗废物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您提出的分类处理医疗废物、合理规划和选择处理场地等建议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进一步完善政策标准,加强对医疗废弃物的环境监管。
一、关于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分类包装、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建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标准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各环节都有明确要求。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开展《医疗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焚烧炉标准》《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及测试技术规范》等系列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将继续积极推动医疗废物妥善分类处置。同时,我部将会同卫生计生委继续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依法限期整改、淘汰关停。
二、关于合理规划医疗废物处理场地、科学选址的建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处置能力建设,督促各省(区、市)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加快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合理选择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方式。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熊晶
电话:(010)66556291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30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