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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32号建议的答复

2016-08-04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04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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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树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雾霾综合整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低碳绿色出行”的建议

  (一)关于汽柴油车辆改装为天然气车辆问题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燃气车保有量(包括轻型车和重型车)约为189.6万辆,占汽车保有量1.2%。其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85.1、11.8和23.2万吨,分别占汽车的2.8%、3.3%和4.3%,无颗粒物排放。燃气车辆,尤其是重型燃气车辆对降低颗粒物排放效果显著,我部支持生产、使用天然气汽车。

  在用汽柴油车的发动机及配套控制系统是针对燃油车辆设计的,改造后车辆的安全性和排放稳定性难以保障。在新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中,主要通过“强制定期检验、治理超标车辆、打击维修作假”降低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大气法》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处罚条款。

  (二)加快新车标准升级

  我部一直高度重视新车达标管理,从源头削减机动车污染排放。2000年至今,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已从国一升级到国五,用15年的时间实现了发达国家几十年才完成的升级历程。2016年,北京、上海、广东等东部11省市已实施国五排放标准,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全国将分车型实施国五排放标准,2018年起全国全面实施国五排放标准。目前,我部正在组织编制我国轻型车和重型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其中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大气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快新车标准升级相关工作,进一步强化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耐久性监管,加大抽检力度,严厉打击新生产机动车出厂不达标等违法问题。

  (三)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2012年,国务院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技术路线和目标、主要任务和扶持政策;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201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制造2025》,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列为大力推动的十大重点领域之一。2013至2015年,我国对新能源汽车实施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对乘用车按3.5-20万/辆、商用车按15-50万/辆给予购买补助(按年度退坡);2016至2020年将按乘用车2.5-20万/辆、商用车按12-50万/辆的标准继续予以补助(按年度退坡)。此外,我国还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纯电动汽车免征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四)相关政策制定情况

  1.严格控制公车数量和排量。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一般公务用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规定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为1.8升(含)以下;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2.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清洁化。在公共服务领域,我国先后发布实施《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等政策,提出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初具规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30万辆,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明确了新能源公交汽车购置、使用的财政补贴政策,积极鼓励各地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共交通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推广取得积极成效,2015年全国生产新能源汽车达37.9万辆,同比增长4倍。2016年2月24日国务院会议要求,进一步扩大城市公交、出租车、环卫、物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中央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要提高到50%以上。截至目前,已有80个城市出台了190多项配套政策措施。

  3.配套绿色出行基础设施。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关于优化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等文件,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要求,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全力支持和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健康有序发展。截至目前,已批复40个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规划线路里程约8500公里,其中24个城市开通运营,运营线路里程3300公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也要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要明确公交优先发展的原则,使资源向公共交通等绿色交通方式倾斜,提高公共交通的吸引率和分担率。截至2015年底,全国300多个城市陆续开设公交专用道约1550条,总长达1万余公里;260多个城市制定机场巴士、校车、班车使用公交优先车道的具体实施办法;北京、杭州、常州等20多个城市建设并投入使用快速公交系统。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2年印发《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年印发《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提出自行车交通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地编制城市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结合道路建设完善自行车道,加快自行车停车场建设,全面提升自行车系统的安全性、方便性和吸引力。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开展第三批城市步行和自行车系统示范项目的验收,推广经验,制定出台《城市道路交通设计导则》,指导各地开展绿色交通系统规划建设。

  二、关于“禁止燃烧秸秆、科学环保处理”的建议

  (一)关于秸秆禁烧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部加强秸秆禁烧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合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自2009年起,在夏秋两季开展秸秆禁烧监督检查工作,期间每天发布全国秸秆焚烧火点卫星遥感监测报告。夏秋两季结束后,对各地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总结经验,强化督办,加强对各地秸秆禁烧工作的指导。2014年,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范围。同年3月,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和我部联合印发《关于全国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情况的通报》,将各地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情况进行挂钩通报,督促地方政府采取“以疏为主、疏堵结合”的禁烧措施。

  2015年,大部分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采取各项措施,严防秸秆焚烧污染环境,其中江苏、安徽两省采用“疏堵结合”的方法,近年来秸秆焚烧火点数明显下降。江苏省2015年安排资金10亿元支持秸秆还田、秸秆发电、燃煤锅炉改造等综合利用工作,同时创新巡查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安装3000多个巡航摄像头,监控农田面积达60%以上。安徽省财政厅2015年预拨奖补资金6.61亿元,对农作物综合利用实施以奖代补。在利益得到平衡的情况下,农户逐步实现从“不敢烧”到“不愿烧”的转变。卫星遥感监测显示,2014、2015年我国秸秆焚烧火点连续下降。

  下一步,针对部分地区出现的错峰焚烧现象,我部将组织技术单位对秸秆焚烧火点实行全年监测,并每月发布通报。对于秸秆焚烧火点数量大且空气质量明显下降的地区,将公开约谈地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时,我部还将积极推动基层环保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政府作用,不断创新禁烧监管机制,加大禁烧监管力度。

  (二)关于秸秆综合利用

  2015年,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和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对秸秆收集利用实施奖补,协调落实秸秆收储和加工点的用地扶持政策,推动秸秆收储运和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从根本上提高秸秆利用率。粮棉主产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降低秸秆初加工成本。积极扶持秸秆收储运服务组织发展,建立规范的秸秆储存场所,促进秸秆后续利用。拓宽秸秆综合利用渠道,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在政策、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支持,通过建立利益导向机制,支持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完善配套产业及下游产品开发,延伸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在秸秆产生量大且难以利用的地区,应根据秸秆资源量和分布特点,科学规划秸秆热电联产以及循环流化床、水冷振动炉排等直燃发电厂,秸秆发电优先上网且不限发。在秸秆资源丰富和牛羊养殖量较大的粮食主产区,扶持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建设,重点支持建设秸秆青贮氨化池、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和饲料加工设备,增强秸秆饲用处理能力。2008至2013年,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对利用秸秆生产木塑、人造板项目给予支持;2014至2015年,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以切块下达的方式,支持粮棉主产区和大气污染重点地区秸秆收储运和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督促各地编制“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有序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同时,根据实际需求不断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康楠

  电话:(010)66103032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4日印发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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