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绪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环保法实施后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高度重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陈吉宁部长多次强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最便捷、最有效的手段,要把政府和企业同时放在阳光下,让每个人都成为保护环境的参与者、建设者、监督者。我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一、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
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推动环保领域公共参与和公众监督,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地,环保部门、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规则。
此外,我部还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就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我部积极提供有关企业违法事实材料,协助社会组织对山东章丘普集镇危险废物倾倒事件、甘肃陇星锑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泄漏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提起公益诉讼,目前相关起诉已被济南市人民中院、陇南市人民中院分别受理。
确实如您所言,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未出现井喷式增长,环境公益诉讼在主体资格、审判规则、证据搜集、损害鉴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解释、试点经验总结推广、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
二、关于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建议
诚如您所言,全面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建立公开、透明、阳光型环境监督执法体系的最有效手段。近年来,我部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丰富信息公开内容。
一是拓展信息公开渠道。今年5月,我部印发《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对环保政务公开作出全面部署,明确十六个方面主要任务。在公开渠道上,充分利用报纸、政府网站、APP客户端等载体,及时、全面、准确公开环境信息。
二是加强环保审批信息公开。2013年,我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在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三公开”基础上实现四方面较大突破,即报告书、表全本公开;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承诺文件公开;审批决定和验收决定全文公开;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及处理通报信息全面公开。2015年,我部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按照“明确公开主体,依法公开信息,保障公众权益,强化监督约束”原则,明确建设单位、环保部门、环评机构等各方责任和义务。当前我部正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已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
三是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1.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发布前一年度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面反映中国年度环境状况及环保工作进度。定期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2.及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通过全国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实时发布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436个环境空气自动站点,包括细颗粒物(PM2.5)在内的六项污染物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等信息。通过网络和主要新闻媒体,每月、每季度、每半年和每年公布74个城市的空气质量状况。3.及时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在我部政府网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实时发布99个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数据。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2016年起,要求地级以上城市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4.推动全国污染源监测管理及信息公开。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全国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对各级环保部门推进重点污染源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四是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和群众反映热点难点问题信息公开。我部在牵头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中,按照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公开启动事件调查程序、事件调查阶段性信息、事件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自2013年起,我部每月在《中国环境报》、部政府网站公开12369电话及网上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已经得到有效处置的典型案例,同时向各媒体发新闻通稿,起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关于建立环境信息负面清单的建议,在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我们将充分考虑并合理吸纳。
三、关于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切实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建议
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部不断强化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从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和技术支撑方面持续提升制度执行力。
一是注重顶层设计,抓好重点领域。2013年12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指导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2015年11月,会同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就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以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环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聚焦环评、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重点领域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对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建立诚信档案。印发《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要求加强环境监测机构诚信建设,完善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惩。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大力推动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
二是推动信用信息共享,构建联合惩戒机制。作为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2014年9月,我部签署了《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按照协议,我部提供第一批共享的信息包括我部作出的环评审批信息、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等五类信用信息,由办公厅信息办和部信息中心与国家信息中心对接,建设我部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我部积极推动、联合有关部门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已经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草案)》,拟与发展改革委等29个部门联合印发。对环保违法等失信企业,各部门联动采取限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财政支持、评优表彰等措施。目前已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环境处罚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将环境处罚信息实时向征信中心传送,征信中心实时将环境处罚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向各金融机构推送,发出风险提示,并纳入有关企业的信用报告,成为商业银行落实“绿色信贷”政策的重要参考。
下一步,我部将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快建立环保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联合惩戒机制,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切实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四、关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对政府环境管理与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监督的建议
我们赞同代表关于通过法律拓展公众参与环保渠道,健全相关制度,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及时沟通、对话、协商的机制和平台等具体建议,继续积极推动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环保公共事务,积极推进公众理性、有序参与环保事务,形成有效监督,互补共进的良性循环机制。
一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我部先后制定《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从政策、法规层面支持和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权利,拓展公众参与环保渠道,确立了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参与方式。《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奖励”,鼓励有奖举报并保护举报人利益。今年6月5日,我部正式开通“12369”微信举报平台,方便群众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提高公众参与能力。自2013年以来,我部每年举办环保社会组织培训班,致力于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能力。日常工作中,通过赠阅环境报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建立与环保社会组织沟通的机制。2014年底,开展环保社会组织小额资助项目筛选,为环保类社会组织提供更多的公共空间和资源。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公众参与力度,让更多公众参与环保事务,形成有效监督,推动环境治理。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许福成
电话:(010)66556694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30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