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783号建议的答复

2016-08-08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08 来源:环境保护部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李祖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污染土地修复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分析了当前我国污染地块修复存在的问题,所提建议对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建议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土十条》),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认定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十条》还提出,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另外,财政部已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等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指导地方按上述要求明确每宗污染地块的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

  二、关于“加强农田污染土壤修复药剂监管”的建议

  目前,农田污染土壤修复所使用的钝化剂仍处在科研试验或试点示范阶段,尚未形成市场化的产品大规模应用。农业部将继续深入研究农田污染土壤修复药剂的作用机理、使用模式,尽早形成技术标准,出台执法监管的依据。

  三、关于“加强污染场地的调查及全过程监测管理”的建议

  《土十条》提出,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尽快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负面清单,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发布并完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推进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为提高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土十条》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土十条》要求,加快制定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争取2016年底前发布,以进一步规范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活动。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周钟武

  联系电话:(010)66556289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5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8日印发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