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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754号建议的答复

2016-06-24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6-24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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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家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建议”由我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办理。经研究,根据我部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在环境违法行为追责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包括环保部门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反复超标排放等行为可以按日连续处罚,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等。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环保部门依法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积极效果。

  2016年,我部首次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靖江市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填埋疑似危险废物案和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监测设施弄虚作假案挂牌督办。各地环保部门也不断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据统计,2015年,全国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079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685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715件(罚款数额5.69亿元),查封、扣押4191件,限产、停产3106件。各级环保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9.7万余份,罚款42.5亿元,比2014年增长34%。

  二、全力配合修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们十分赞同“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出台更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以来,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法办案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解释》的修订工作,我部正在全力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调研、论证、意见反馈,拟进一步明确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法司 赵驰名

  联系电话:(010)66556164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23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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