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克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 制度保障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由我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要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行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其配套制度明晰了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路线图,完善了制度保障。您在提案中分析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严峻形势,提出了完善西北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保障体系的若干建议,我部非常赞同。相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推进相关工作。
一、关于“以绿色规划为引领,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保障”
(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形成绿色空间格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强调要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为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我部组建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成立了跨部门的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在我部的大力推动下,江苏、天津、江西等3省市已发布实施生态保护红线方案或规划,海南和湖北2省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北京、上海、青海、浙江、福建、河南、陕西、山东等8省市已将划定方案报本级政府,其他18省(区、市)已形成初步方案。
目前,我部正在编制《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将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划定范围、划定程序等。
(二)严格市场准入红线,形成绿色产业格局
我部坚持以“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的环境管理。“十二五”期间,我部相继完成五大区域(环渤海沿海地区、北部湾经济区沿海、成渝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区)战略环评、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环评和中部地区发展战略环评,提出资源开发与重点产业优化发展的调控方案和对策,为区域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项目环境准入提供了重要支撑。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区域无环境容量、生态环境影响大或存在环境风险,不符合规划或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区划要求,环境措施不完善、工程存在突出环境问题,以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优化工业布局与结构,支持西部地区开展区域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选择包头、攀枝花、兰州等城市开展区域工业绿色转型发展试点。推动西部地区大力发展绿色制造产业,发布了《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六批)》、《“能效之星”产品目录(2015)》、《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三)严守土地利用红线,形成绿色城乡格局
严守土地利用红线是绿色城乡格局形成的基础。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国土资源部正会同相关部委合理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的红线,引导城市建设按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严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优化区域、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把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放在优先地位,保证生态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推动城市集约发展。
(四)强化责任约束红线,形成绿色发展工作格局
构建绿色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是强化责任约束的基础工作。为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目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财办、中央组织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国家统计局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绿色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严格责任追究是强化责任约束的关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严格追责。国家统计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然资源负债表》,将为开展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奠定基础。
二、关于“全面理顺环保及其相关的监管体制”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保监管体制建设,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努力破解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将推进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确保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并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中央环保督查组对河北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试点。2016年7月起,中央环保督察组又对内蒙古、黑龙江等8个地区开展环保督察工作,切实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环保责任。
当前环保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待这一制度全面落实并运行一段时期后,我们将配合相关部门,研究探讨中央到省垂直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产权制度”的建议
摸清自然资源底数是建立健全环境产权制度的基础工作。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等相关文件,积极推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您提出“选择西部典型区域试点成立‘环境资产经营公司’来承包作为经济资产的环境承载力”的建议,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基础都比较薄弱,有关部门将根据自然资源资产确权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研究。
四、关于“创新‘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建议
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绿色投资等环境经济政策对“清洁生产”的促进和引领作用。
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方面。自2007年以来,我部指导20余个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试点。截至2015年底,投保企业已经超过4.5万家次,提供风险保障超过1000亿元。目前,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规定,我部正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拟强制要求高环境风险领域的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开展该险种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企业一旦发生污染损害,保险公司有义务在其承保范围内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
在推动绿色信贷方面。我部推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将有关信息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配合人民银行出台多项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环境友好、清洁生产企业和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对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和项目给予限制。截至2016年3月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收录企业环境处罚及许可信息共计13.47万条,涉及企业9.76万户。可查询企业环境信息的金融机构(含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小贷公司)总数共计2647家。绿色信贷政策有效约束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
五、关于建立健全环保新信用机制的建议
2013年12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2015年11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就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环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明确了今后五年环保领域信用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今年8月份,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等3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各部门将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企业和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并将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
六、关于“强化基层监测统计能力建设”的建议
(一)积极同西部地区进行人才双向交流
自2009年起,我部组织全国环保系统对口援助省市开展了八批技术援藏和五批技术援疆工作,共选派了303名技术骨干到西藏、新疆和兵团环保系统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接受新疆和兵团环保系统的120名工作人员到内地交流学习,有效促进了西藏、新疆和兵团环保工作能力的提升。
“十三五”期间,我部将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和《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组织部属单位和东部地区环保系统的技术骨干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开展技术援助,帮助中西部地区尽快提升环保工作能力。
(二)加快西部地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
2009年以来,我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等文件,通过开展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合理安排基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了地市级和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构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业务网络,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业务、技术、质量管理和能力保障体系,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加强对西部农村地区的指导和支持。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26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胡洲鹤
电话:(010)66556744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