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440号(资源环境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
黄紫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全民环境教育是环境治理环境保护根本的提案”由我部会同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研究,现就提案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学校环境教育
国家高度重视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环境教育。我部配合教育部等着重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幼儿进行环境启蒙教育。2001年,教育部出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幼儿园教育孩子爱护动植物,关心周围环境,亲近大自然,珍惜自然资源,有初步的环保意识。2012年,教育部颁布《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将环保教育的内容渗透到幼儿生活和游戏活动之中。
二是加强中小学环境教育。2003年,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和《中小学生环境教育实施指南(试行)》,将环境教育作为跨学科的专题教育纳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鼓励在各学科中有机融入环境教育。2012年,我部会同教育部共同开展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面向学生开展环境教育课外实践活动。2014年以来,我部组织编写了《环境应知100问》《生态文明知识读本》《小学生环境教育知识读本》等系列环境教育丛书,组织创作了“我知道!”儿童环境科普系列连环画等。
三是提高高校环境教育水平。2013年,我部配合教育部组织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标准开发、高职专业目录修订等工作,加强高等院校环境类学科专业建设。2015年,我部加强环境类专业实践环节和教材开发力度,支持南开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建设,开展践行企业环境责任培训课程开发研究;与哈尔滨工业大学联合开展推进大学环境教育与生态文明伦理自觉研究;联合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编写“千校携手”项目活动指南。
二、关于加强面向社会的环保宣传工作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是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意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去年以来先后组织召开新环保法配套办法新闻发布及解读会、“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媒体座谈会、华北等地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情况通气会等,部领导、业务司局负责人、专家学者和记者面对面交流,解读重要政策,回应社会关切。2015年共协调安排媒体采访、报道我部会议活动300多场,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举措、创新大讨论、新环保法实施进展、“气十条”“水十条”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和督查、约谈地方政府等进行重点报道。
二是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活动。我部充分发挥环境日、世界地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重大环保纪念日独特的平台作用,精心策划,组织全国联动的大型宣传活动。2015年和2016年,我部分别以“践行绿色生活”和“改善环境质量 推动绿色发展”为主题,开展环境日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关注、支持环境保护。我部还持续开展“绿色中国年度人物”“中华环境奖”“中国生态文明奖”等评选表彰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
三、关于扶持环保社会力量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了专章规定。为保障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2015年我部制订《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对公众参与的原则、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配套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奖励”,鼓励有奖举报并保护举报人利益。今年6月5日,我部正式开通“12369”微信举报平台,方便群众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自2013年以来,我部每年举办环保社会组织培训班,致力于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能力。日常工作中,通过赠阅环境报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环保社会组织沟通交流。2014年底,开展环保社会组织小额资助项目筛选,为环保类社会组织提供更多的公共空间和资源。
四、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资源化利用。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委联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工作,第一批确定了北京市朝阳区等26个示范城市(区),深入带动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一起,继续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继续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扶持社会环保力量,让更多公众参与环保事务,形成有效监督,推动环境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垃圾减量与分类回收知识的宣传力度,动员公众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工作。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华立鸣
联系电话:(010)66556051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