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400号(工交邮电类309号)提案答复的函
吴仁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京津冀地区取消进京证和外地车限行的提案”由我部、北京市政府、河北省政府和天津市政府分别办理。经研究,根据我部职责,就“京津冀地区执行与办进京证要求同样的环保标准,由异地负责检测”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研究确定的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全境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全国将于2017年1月1日起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按照车油同步的原则,自2016年4月1目起东部11省市实施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京津冀地区的新车和油品已经实施统一标准。
为深入推进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与管理工作,我部出台了《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了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的方法、标准、周期及有关事项,同时对检验机构检验行为作出规范。截至2015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参加定期排放检验的汽车11971万辆,约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74%;据初步统计,我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超过3400家,检测线约10500条,除边疆、民族省份外基本实现全国覆盖,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体系初步形成。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我部正在指导各地环保部门加快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建设。2016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率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试行机动车异地检验。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大对京津冀地区机动车环保检测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尽快实现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推动京津冀绿色协同发展。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8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高杰
电话:(010)66556297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