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渐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解决搬迁污染企业污染问题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重污染企业进行搬迁改造,是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都对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作出安排部署、提出规范要求,国家和地方正在积极推进。您的建议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我们开展相关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企业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部署,国务院相关部委成立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建立了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协同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十二五”期间,全国累计淘汰钢铁落后产能9000多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6.5亿吨、电解铝200多万吨、平板玻璃1.6亿重量箱。对一些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改造无望的企业就地淘汰,不再实施搬迁。
我部严格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对新增产能的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同时,加大对未批先建、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去产能任务,强化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约束,依法依规关停不达标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形成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化解过剩产能法制化、市场化机制。
二、关于加大对污染企业支持力度的建议
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实现达标排放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对因城市规划布局调整或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等因素确需搬迁的合法、达标企业,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政策和资金支持。2015年至今,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安排专项建设基金290亿元,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四批269个高风险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等方式,支持了一批搬迁改造升级项目实施。我部也积极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建议设立环境保护基金,创新环保投融资政策。重庆、内蒙古等省区设立了地方环保产业基金,支持污染企业升级改造。下一步,我部将与有关部门一起,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慎重对待污染企业搬迁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污染企业搬迁的环境保护问题,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注重从源头预防企业搬迁造成的污染转移,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环境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在《“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关停、搬迁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企业,需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规范化工园区发展指导意见》中,要求污染企业搬迁原则上进入化工园区,并对迁入地的化工园区规范发展、产业布局、安全环保水平等提出明确要求。迁入地政府应严格产业准入标准,强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约束,确保转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地法律法规要求。同时,结合区域产业布局,加强迁入项目甄别和管理,推动地方产业结构调整。
下一步,我们将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时,明确搬迁项目的环境管理要求,要求建设单位对原有场地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并进行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出台《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明确搬迁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对搬迁企业转型升级、智能化改造和安全环保水平提升等提出明确要求。
四、关于加大迁入地环保监管力度的建议
201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排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企业。2015年全国共检查企业177万家次,查处各类违法企业19.2万家,责令关停取缔2万家、停产3.4万家、限期改正8.9万家。
针对部分地区环境监管力量薄弱,执法力度不强等问题,我部正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以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
下一步,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部分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一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重点打击偷排偷放和弄虚作假等恶意违法行为,挂牌督办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超标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等。二是督促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按照我部《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精细化监督管理,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24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评司白璐
联系电话:(010)66556604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