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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069号(资源环境类207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6-13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6-13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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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余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长江水运管理 减少流域污染的提案”由我部和质检总局,交通运输部分别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航运业和渔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由此带来的船舶大气污染问题日趋凸显。以上海市为例,有研究表明,船舶排放产生的SO2、NOx占到全市排放总量的12.4%、11.6%,船舶排放对上海本地PM2.5的贡献约率为8%-10%,已经成为港口城市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之一。长江作为我国的黄金水道,船舶运输繁忙,防治船舶大气和水污染已成为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关于环保部门制定船舶尾气排放标准的建议

  为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我部正在组织制定国家标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该标准将分阶段对37kW以上功率船用发动机提出排放要求。经测算,排除燃料升级的影响,实施中国第一阶段标准,单机削减20%以上的氮氧化物、70%以上的颗粒物;实施中国第二阶段标准,将在第一阶段标准基础上,单机继续削减40%-60%的氮氧化物、20%以上的颗粒物。目前我部正在加快标准编制进程,预计2016年底前发布。

  同时,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对船舶达标排放监管的职责。

  下一步,我们将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快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编制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做好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一是强化新船和在用船舶排放检验,对新船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在用船进行排放检验,确保不达标船舶不能运营;二是加强船舶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伪造检验结果和出具虚假报告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二、关于实施内河船舶强制生活污水处理的建议

  国家高度重视船舶生活污染防治。一是颁布与船舶生活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例如:《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了规定船舶生活污水排放限值。这些法规标准对船舶生活污染防治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是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水十条》明确要求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提出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等要求。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强化船舶流动污染的源头控制,按照标准要求安装配备船舶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储存设施。完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2020年底前全部建成并实现与市政环卫设施的衔接。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落实《水十条》和《意见》的有关要求,推进《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内河船舶生活污染防治水平。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13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陈伟程

  联系电话:(010)66556277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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