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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063号(资源环境类20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8-11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11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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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高度重视西汉水及嘉陵江流域锑污染治理修复工作的提案”由我部会同水利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启动锑污染防治与治理课题研究

  2011年以来,我部先后开展了广东北江支流武江锑超标事件、龙江镉污染事件、贺江镉铊污染事件以及甘陕川锑污染应急处置、损害鉴定及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形成了一系列应急处置技术及研究成果,包括锑污染应急工程技术与应用、锑工业污染控制技术、流域锑矿开采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流域重金属污染损害鉴定与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估技术-锑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等。

  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陇星锑业)“11.23”尾矿库泄漏事故发生后,为支撑西汉水及嘉陵江流域开展锑污染治理工作,我部组织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清华大学等单位开展了西汉水-嘉陵江流域锑控制浓度、太石河-西汉水流域汛期综合治理方案、西和县西汉水流域环境风险评估、河流突发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等相关课题研究。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锑污染风险防控方面的研究,吸取经验教训,科学指导今后工作,包括开展锑矿区污染综合控制技术体系、锑冶炼行业污染控制技术体系、受污染河段底泥处理处置及生态恢复技术以及锑生态基准和健康基准等方面的研究,以进一步支撑锑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二、关于立项实施饮水及灌溉工程项目

  陇星锑业锑污染事故发生后,我部开展了 “11·23”尾矿库泄漏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提出了减轻环境污染及防范该类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建议,指导甘肃省对污染源进行全面治理,对陇星锑业尾矿库排水井进行了永久性加固,将太石河、西汉水流域河道底泥及沉积物等清运至陇星锑业厂区内堆存处置,防止对水体的后续污染。应急处置期间采用的临时供水工程作为永久设施使用,西汉水、嘉陵江流域锑浓度现已持续稳定达标,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均已恢复正常。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任务由地方政府负总责。针对此次事故给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造成的影响,我部将配合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积极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制定治理修复方案并尽快实施,切实保障沿线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此外,水利部也将指导地方水利部门在开展灌溉工程项目时,做好有关规划论证工作,加强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控,确保水质达标,同时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加大灌区农田水利支持力度。

  三、关于将锑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项目列入环境保护部“十三五”规划

  我部正在编制“十三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规划草稿已考虑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下一步,我部将充分考虑陇星锑业公司锑污染事件,在“十三五”重点流域规划中强化污染影响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指导陕西、甘肃两省按照《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加强顶层设计,及早谋划“十三五”环境治理的重点工程项目,建立完善各级环保项目库。

  四、关于污染源头治理和成立后续治理组织协调机构

  为保证污染后续治理工作有序进行,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开展环境影响与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适时启动中长期环境监测评估工作;督促甘肃和陕西两省加强协调配合,对受影响流域进行治理和修复;督促甘肃对全省建设时间早、环境敏感点多、设施老化的尾矿库开展全面排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受国务院委托我部与各省(区、市)签订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与甘肃、陕西两省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均对嘉陵江流域河流设立了考核断面,并设定了相应的目标要求。我们将严格目标考核,督促两省加强联防联治,共同推动嘉陵江流域上游及汇入支流的水质改善。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1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贾永锋

  联系电话:(010)66556270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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