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灿等17位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治理污霾力度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及油品质量标准,彻底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建议
自2000年我国开始实施国一标准,到目前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已经实施国五标准,其他地区实施国四标准,新生产汽车的单车污染物排放量下降了90%以上。近年来,我们通过推动新车环保信息公开、开展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等方式,不断加强对机动车的环境监管。我部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严格监管措施。针对舆论集中曝光、群众反映突出的柴油车造假问题,我部于2014年与公安、工商、质检、工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2015年7月,我部开展柴油车环保打假专项行动,在19个省(区、市)车辆注册登记环节抽查约2000辆柴油车。京津冀及周边7省(区、市)成立区域机动车排放控制工作小组,对区域内市场上销售的车辆进行抽样检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提升燃油品质,对国四、国五油品供应提出明确时限,并提出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在全国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已联合开展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行动。在专项整治期间,查处大量冒用知名加油站商标、销售假劣燃油等案件,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有力遏制了制假售假行为。抽查中也发现,部分地方炼油企业生产的油品质量不达标。
为加快淘汰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各地积极行动,采取加大补贴力度、扩大限行范围、加强道路执法等方式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通过不懈努力,2014年、2015年两年,全国实际淘汰黄标车共计800多万辆。黄标车等重污染车辆的提前淘汰,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同时,也为汽车产业腾出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以降低机动车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促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的发展。同时,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油品质量监管力度,尤其对地方炼油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确保油品标准严格实施。
二、关于“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的建议
为深入推进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与管理工作,我部制发了《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的方法、标准、周期及有关事项,同时对检验机构检验行为作出规范。截至2015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参加定期排放检验的汽车11971万辆,约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74%;据初步统计,我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共计3419家,检测线约10500条,除边疆、民族省份外基本实现全覆盖,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体系初步形成。
2016年4月,我部联合交通运输部、国家认监委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的山东、广东、浙江、辽宁4省以及山西、河南2省的11个城市开展专项督查,重点从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设备检定校准、数据联网、标准执行等四个方面,随机现场检查检验机构23家、检测线42条。在检查的23家检验机构中,有19家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不规范、技术能力弱等问题,个别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嫌疑。我部已要求各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对问题机构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停业整治,涉及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罚,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2016年7月,我部联合公安部、国家认监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
公安交管部门高度重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积极会同我部等部门抓好登记检验、在用车检验审核、报废等关键环节管理,严格整治超标排放机动车。2015年,在机动车登记环节查处1709个车型存在不符合安全和排放标准问题,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等部门严肃追究企业责任;加强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严防安全和环保不达标车辆上路,查处黄标车违反禁行规定行为150.7万起;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等隐患车辆,共督促528万辆车辆办理报废手续,查处4.4万起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2016年起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目前,我部正在联合公安部、国家认监委研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的文件,拟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检验的有效衔接,严格检验管理,并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监督抽测不合格的由环保、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机动车停放地监督抽测和道路检测的力度,并通过遥测等技术手段筛选高排放营运车辆,要求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进行维修治理,对经维修治理后仍不能满足排放要求的,依法强制报废。同时,我部将会同质检部门研究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对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而导致在同一批次车辆中普遍存在违反相关排放标准的,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召回义务。我部将进一步加快组织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
三、关于“加装、更换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的建议
机动车新车排放标准对环保耐久性提出明确要求,即将全面实施的国五轻型车排放标准中明确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里程为16万公里。机动车在用车排放标准也已充分考虑催化器老化对排放的影响,催化器老化失效的车辆将无法通过环保检验。通过对19个省(市)、1800万辆在用车统计分析发现,我国非营运车车龄主要分布在12年以内,累积行驶里程约16万公里。因此,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车辆正常维护保养无需更换催化器。营运车辆年均行驶里程高,如出租车年均行驶里程约10万公里,运营2年将超过16万公里,需定期更换催化器。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2015年3月,上海市出台《鼓励出租汽车更换尾气净化装置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出租车更换尾气净化装置,给予一次性补贴1300元。北京等地也正对营运车定期更换催化器开展前期研究。
目前,我国3.5吨以上的柴油车基本采用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路线,3.5吨以下的柴油车主要采用EGR(废气再循环)+DPF(颗粒捕集器)+DOC(微粒催化转换器)技术路线,两种技术均能有效净化排气中碳颗粒,是净化柴油机颗粒物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
下一步,为确保机动车达标排放,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继续加强新车环保达标监管,加强对催化器的检测,确保催化器出厂达标。二是与交通运输部协调,就高排放和高里程的营运车定期更换催化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在全国推广实施的可行方案。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组织生产企业公开催化器有关信息。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1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高杰
联系电话:(010)66556297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商务部,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