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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643号(资源环境类19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8-05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05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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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香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国生活饮用水源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的提案”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分析我国饮用水源现状及城市自来水面临问题基础上,提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提高自来水处理工艺水平等建议,对我们做好相关工作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一、关于水源保护及污染防治

  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编制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划。按照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先后出台《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在政策、资金方面加强对优质水源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指导全国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截至目前,已核准公布三批175个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将供水人口50万以上及部分供水人口20万以上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范围;确定了804个全国大型水源地及调水工程水源保护区。

  二是建立健全水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2011年以来,我部逐年组织调查评估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实现从区域性、阶段性调查向全国性、连续性评估转变,逐步健全水源年度调查评估机制。各地扎实调查评估城市水源水质和环境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水源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信息化管理、搭建大数据管理平台夯实基础。我部认真梳理水源调查评估中发现的水质超标、违法建设项目等突出问题,连续两年约谈了20个存在典型性、代表性问题的城市政府分管领导,通报其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三是加强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明确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我部出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行业标准,召开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标准培训会、经验交流会等,推动并指导各地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保护水源;会同水利部出台《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针对饮用水源保护开展执法专项行动,结合中央纪委组织开展的“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综合检查”工作,对部分省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进行现场检查。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分类指导,对于未达到Ⅲ类水质要求的水源,督促地方政府分析未达标原因,制定并实施达标方案;对于已达到Ⅲ类水质要求的水源,督促各地进一步采取措施稳中趋好;对于受上游来水影响导致水质超标的水源,通过完善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督促来水水质改善。

  二、关于自来水处理工艺升级改造

  为强化科技对提升饮水安全保障的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突破100多项关键技术,建立70多项示范工程,研发40多项关键设备,形成针对水源保护-净化处理-输配全过程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体系。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继续完善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技术体系,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升级改造自来水处理设施,提升自来水处理能力,确保自来水水质稳定达标。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5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谢琼

  联系电话:(010)66556270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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