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75号(资源环境类18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8-09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09 来源:环境保护部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王珣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和完善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工作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切实执行环保考核评价制度,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落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是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关键一环。2016年我部采取各项措施督促地方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一是根据国务院要求,在年初对河北省开展中央环保督察试点的基础上,近期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省(区、市)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督察重点为贯彻国家决策部署,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2016年要促成至少半数省份在年底前由党委政府出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并制定落实计划,厘清党委政府环保责任、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二是按照2015~2017年“三年完成对所有地级市全部督查一遍”的要求,2016年各省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不少于4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重点督查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处理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2015年各省环保部门对136个市县开展综合督查、对28个市县进行约谈、对19个市县实施了区域环评限批、对发现的176个问题挂牌督办。今年以来,已有20个省完成对91个市的综合督查工作。三是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保责任。2016年一季度,我部对空气质量不升反降、环境监管执法情况较差的长治、安庆、济宁、商丘、咸阳等5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公开约谈,对安徽省阜阳市、滁州市、宿州市,山西省晋城市,江西省宜春市,河南省漯河市、周口市,湖南省常德市,陕西省咸阳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等10个城市点名通报批评。

  截至目前,已经有内蒙古、湖南、陕西、甘肃、山西、安徽、重庆、宁夏、天津、吉林、新疆等11个省(区、市)出台或正在印发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河北、内蒙古、江苏、湖南、广东、海南、四川、云南等8个省(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二、关于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置

  近年来,我部通过完善制度、强化能力、加强业务培训等多种措施不断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能力。一是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为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目前,我部与中央编办等部门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正在稳步推进改革工作,力争在2018年完成。二是不断加大投入,提升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水平。2013年6月,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55亿元,用于支持环境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应急、宣教、信息等监管能力建设。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环境执法人员业务素质。2015年以来,我部已组织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29期,累计培训人员近3000人,各省累计培训超过23000余人次。为推广部分地方好的执法经验和做法,2016年以来,我部先后印发《关于组织学习泰兴市环保局环境执法经验做法的通知》和《关于对湖南等3省(市)环境监察总队环境执法工作进行表扬的通报》,对基层环保部门取得的成效进行表扬,供各地学习借鉴。今年,我部将组织在全国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集中用三个月的时间,从环境执法案卷质量、查处违法案件数量、执法满意度、环境质量变化等几个方面评价各地环境执法工作成效,充分调动基层同志的积极性,提高全系统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关于完善环保执法配套法制建设

  为配合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我部出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形成“最严治污组合拳”。各级环保部门积极适用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取得显著成效。

  我部积极做好各单项法律修订,加强与《环境保护法》衔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制定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我部正在起草《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已报送《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草案初稿。《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计划,我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今年以来,我部还修订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出台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目前,正在制定或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批环境保护法的配套办法。

  四、关于综合运用司法、行政、经济手段,创新监管方式

  《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强化部门联动,运用行政、刑事以及经济等多种手段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一)初步建立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的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提出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制度建设方面,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以加大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力度。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在联合执法方面,2015年我部首次联合公安部、最高检对两起案件启动挂牌督办。今年6月,我部又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联合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将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在实践中也不断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河北、辽宁、浙江、山东、广东、贵州、云南、四川等多个省公安部门成立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专门机构,执法力度明显提升。

  (二)综合应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增强环境执法效果。各级环保部门充分适用《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法律手段,依照我部制定的4个配套办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据统计,全国2015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715件,罚款数额达56954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4191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3106件;移送行政拘留共2079起。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总计1685件。一大批环境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受到严惩。

  2015年底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近期,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联合惩戒措施有限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环境保护部将定期汇总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给各有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

  五、关于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在监管信息公开方面,2013年我部印发《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将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等监管信息公开。各省级环保部门均在其门户网站开设了专栏,公开相关信息。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2016年1月我部印发《关于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要求建立以信息公开手段督促企业达标排放的长效机制,并连续发布了2015年第四季度、2016年第一季度严重超标企业名单。

  在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方面,2014年我部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要求各地按期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必须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公开其环境信息。目前,北京、河南、内蒙古等省(区、市)已经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广东、四川、江西三省正在筹建全省统一的公众服务平台,计划将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内容整合在其中。31个省级环保部门(包括新疆兵团,不包括西藏)均在其门户网站建立了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集中发布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下一步,我部将一方面指导各级环保部门继续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对不公开、不及时公开、不按规定公开的企业依法处罚;另一方面,将建立国家统一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引导重点排污单位主动在平台上公开环境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六、关于持续完善环保法

  全国人大高度重视环保法实施工作,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这是落实新环保法第27条的新举措,今后全国人大每年都将听取和审议这项专题工作报告。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组织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10月份还将结合听取和审议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报告进展专题询问。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重要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环境治理成效明显。但诚如您在提案中指出,新《环境保护法》在法律位阶、权威性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导致部分规定实施效果不佳。对于上述问题,我部将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提出完善建议,努力在后续工作中改进。同时我部也正在积极推动环境法的法典化,构建更为合理的环境法律体系。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以2016年《环境保护法》实施年为主线,以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引导企业主动守法、严厉打击恶意违法、加快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以及提升环境执法效能等方面为重点,全面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9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刘伟梁佳

  联系电话:(010)66556440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