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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80号(资源环境类15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8-15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15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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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香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光污染纳入污染源治理范畴的提案”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光污染管理,尽快将光污染防治纳入污染源治理范畴的建议

  目前,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和部分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已对光污染防治作出相关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明确光辐射是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民法通则》《物权法》中都有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采光方面邻里关系的规定,未正确处置光污染,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此外,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中也对光污染防治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逐渐认识到光污染的危害,并开始关注光污染防治。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加强光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相关研究,推动建立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

  二、关于尽快建立光污染防治机制,使光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建议

  为防范城市产生的光污染,我国有关部门已制定发布了一些标准、技术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规定“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限值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对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和公园等照明设施的照明度、亮度、均匀度等提出要求,并设专章对照明节能和限制光污染做出规定,如对夜景照明设施在居住建筑窗户产生的照度、朝居室方向的强度、对汽车驾驶员及行人等产生的炫光设定了明确限值。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指导和督促各地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严格执行关于光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落实夜景照明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夜景照明管理力度。

  三、关于加大对光污染监测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建立适用于我国城市光污染的监测标准和测量方法,预防结合,以防为主,杜绝新的光污染源的建议

  针对我国光污染基本情况不清、监测缺失和评价管理体系不足的现状,2012年,我部组织开展了光污染环境监测技术与质量评价体系研究,在梳理、分析我国光污染防治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城市规划功能布局、照明及节能要求,提出了控制光污染的初步建议。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进开展光环境质量标准、光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和测量方法等方面研究,加强光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将对光源进行科学管理,严禁建设亮度、能耗超标的景观照明,严控新的光污染源。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15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周游

  电话:(010)66556879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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