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昌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雾霾治理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大气环境质量较差,持续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影响人民群众生活与健康。2013年,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部联合各地方、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大气污染,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多措并举综合施治,全面治理大气污染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督促各地做好煤炭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等相关工作。先确定年度任务目标,与各地签订责任书,再对各地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研究制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污收费政策。强化机动车污染管控,加快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2015年全国淘汰黄标车117万辆。初步形成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多方面综合防治,以及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因子协同减排的防控机制。2015年,全国74个重点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4.1%,京津冀地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7.2%。
二、加大重点行业治理力度,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二五”以来,我部全面推进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截至2015年底,全国安装脱硫设施的煤电机组为8.9亿千瓦,安装率达99%以上;安装脱硝设施的煤电机组为8.3亿千瓦,安装率达92%;安装脱硫设施的钢铁烧结机面积为13.8万平方米,安装率达88%;安装脱硝设施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为16亿吨,安装率达到92%;安装脱硝设施的平板玻璃生产线为10.6万吨/日,安装率达到57%。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减排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有力带动全国污染减排工作。
三、推动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分别于2015年1月1日和2016年1月1日施行。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治理等手段,进一步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2015年8月29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新《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专门结合大气污染防治的特点,对相关措施进一步细化和强化。2015年,全国共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案件8000余件,罚款42.5亿元;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079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685件,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快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实现污染源远程监控
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共14312家,去除重金属、危废企业和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已安装自动监控的8970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14110套,其中废水6505套,废气7605套。监测装置与地方环保部门联通,数据上传至我部。我部定期向社会公开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2016年一季度公开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95家,其中废气超标企业73家。
由于环境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治理大气污染不可能一蹴而就。尽管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但我国部分地区,特别是京津冀地区环境空气质量还不尽如人意。根据您提案中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污染源监控力度,提高监管水平。继续推进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应用,加快对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艺环节和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自动监控,建立统一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督促重点排污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建设统一的环境监管执法平台,以信息化手段规范环境执法流程、约束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率。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环境决策水平、监管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环境管理转型。
二是全面实施达标排放计划,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我部在“十三五”期间将进一步推进企业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以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全面达标排放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6年,将重点围绕钢铁、煤炭等行业实施达标计划。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依法实施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除追究违法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经济、行政以及刑事责任外,还要按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公开环保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培养企业环保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环保守法氛围。同时,我部还将积极配合能源部门做好散煤清洁化治理,积极推进“煤改电”和“煤改气”工作。
三是创新执法监管模式,提升执法效能。全面强化重点地区大气环境执法检查,探索建立“天地人机”一体化执法检查模式。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初步划定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地区,无人机航拍锁定待查企业范围,地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企业环境守法状况,自动监控设备实时判定企业达标排放情况,实现环境现场执法“精准打击”。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9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张大为
联系电话:(010)66556280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