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伯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时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条款的提案”,由我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办理。经研究,结合我部职责,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依法保护环境。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目前,《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并列入国务院2016年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起草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建议稿)》并报送全国人大环资委。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了明确规定。为保障制度落地,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了试点范围、诉讼参加人等要求;同年12月发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公益诉讼线索来源及移送、立案程序、举证责任等主要内容。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了80余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十余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于督促环保部门履职尽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您提出的“明确合法存续的社会组织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有利于推动环保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共同推进环境质量改善。但是,从现行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看,只有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下一步,我们将在配合立法机关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过程中,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您的意见建议,稳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沈志达
电话:(010)66556273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