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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44号(政治法律类09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7-28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7-28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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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

  全国工商联提出的“关于支持环保民间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我部分别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环境信息公开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对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全国工商联提出的“促进信息公开”的建议,我部完全赞同。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新增设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这为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我部认真落实新《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为指导和监督企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我部出台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并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环保部门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监督企业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在健全举报制度方面,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我部自2013年1月起,每月将受理举报件的详细信息,包括被举报单位名称、存在问题和处理结果发布在我部政府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并要求各地做好举报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将各级环保部门受理的举报情况向社会公开。此外,我部也通过抽查、督察等方式,督促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空气、水、土壤、建设项目环评、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执法监管、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在促进公众参与方面,我部于2015年7月发布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公共事务活动相关内容作了规范,进一步畅通参与渠道,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开展。此外,我部还研究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积极推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下一步,我部将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个核心,重点从以下两方面开展工作,继续加大对公众参与工作的推动力度,真正形成全民环保的生动局面:一是进一步抓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除了已出台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我部还将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并将这些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带动全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开展。二是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和制度;全面推进大气和水等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监管部门和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如重点污染源的基本信息、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监察执法和环境应急等情况;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实行阳光审批;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务,把政府和企业同时放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考评。

  二、关于对环保民间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

  新《环境保护法》为环保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治保障。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环境公益诉讼没有出现“井喷”局面,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只有十余家。

  为加强对环保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支持,环保部门、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201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文件从适用程序、责任认定、责任分担、部门协助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新《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为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制度保障。2016年3月,我部发布《关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联动工作机制(试行)》,以便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针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我部积极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地方环保部门及时向环保民间组织提供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结论,并协调各级环保部门对调查取证工作予以支持。此外,我部还邀请具备丰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验的法律专家、技术专家进入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并以专家身份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法律咨询、专业意见。

  目前,我部先后就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等环保民间组织针对甘肃陇星锑业尾矿库泄漏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山东章丘普集镇危险废物倾倒事件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支持。

  环保民间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中一支非常重要的社会力量。环保部门将通过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和制度、畅通参与渠道、完善监督举报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等方面,引导环保民间组织有序发挥好监督作用,对公益诉讼涉及违法排污信息、监测及执法资料、环境损害评估等方面,全力提供支持。

  三、关于其他建议

  全国工商联提出的畅通诉讼渠道、建立促进环保民间组织公益诉讼基金、提高违法成本、降低入罪门槛等建议,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些建议对通过司法保护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指导借鉴意义,我部十分赞同并将积极配合支持司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建立促进环保民间组织公益诉讼基金的建议,从长远来看,建立促进环保民间组织公益诉讼基金,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能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我部完全赞同。

  关于提高违法成本、降低入罪门槛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以来,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法办案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解释》的修订工作,我部正在全力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调研、论证、意见反馈等工作,拟进一步明确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

  全国工商联长期以来关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对我部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希望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28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法司赵驰名

  联系电话:(010)66556164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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